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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733959032T/2021-00008 [ 发文字号 ] 安胜府发〔2021〕13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安胜镇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1-07-16

重庆市梁平区安胜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类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上报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优抚对象、残疾对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对象的管理,防止冒领、多领情况发生,认真落实各类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上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问题为导向,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死亡人员领取低保、民政救助、抚恤补助、养老保险待遇等违规问题。通过规范各类待遇领取人员动态管理,完善各类对象死亡报告制度,全面提高我镇民政、退役军人、社保等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各项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二、上报对象范围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死亡继续违规享受低保的,要进行清退,并追回违规领取的低保金。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死亡继续发放供养金,或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未退出的,要立即进行清退,并追回违规领取的救助金。

(三)孤儿救助对象死亡继续发放救助金,孤儿多重领取低保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年满18岁,符合退出孤儿救助未退出的,要进行清退,并追回违规领取的救助金。

(四)高龄津贴对象及精简退职人员已经死亡,但未及时上报停发的,要及时进行停发并追回违规领取的高龄津贴及救济费。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死亡或退出低保,不符合发放两项补贴的,要立即进行清理,并追回违规领取的补贴金。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死亡或退出低保,不符合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的,要立即进行清理,并追回违规领取的补贴金。

(六)优抚对象(包括三属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60岁以上烈士子女、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因死亡或违法犯罪服刑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要立即进行终止(中止)、清退,并追回违规领取的补助金。

(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对象中,人员已经死亡,但未及时上报停发养老保险待遇的,要及时进行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并追回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上报制度。各类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情况,由各村(居)民小组组长实时报给各村(社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由各村(社区)汇总情况后上报至镇相关办、所、站,最后由镇工作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做好死亡停止发放登记。与此同时,镇、村两级要建立《各类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明细表》电子台账备查。

(二)建立长效机制。要认真执行《各类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上报制度》,各类待遇领取人员已死亡的,要及时做好死亡停止发放工作,防止出现死亡人员冒领、多领的情况发生。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杜绝弄虚作假。一旦发生各类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违规冒领、多领的情形,由所在的村(社区)负责督促追回冒领、多领的各类待遇。镇党委还将对冒领、多领各类待遇的人员和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重庆市梁平区安胜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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