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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038C/2019-0134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02-09 [ 发布日期 ] 2019-01-24

重庆市梁平区土地储备中心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重庆市梁平区土地储备中心隶属于重庆市梁平区国土房管局的公益一类财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按正处级管理。宗旨为土地房屋征收和土地储备工作提供服务。主要职责任务是承担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负责全区国有土地储备及其管护、开发、经营、利用和土地出让前期工作。具体职责任务包括以下几点:

1.负责土地房屋征收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统筹协调

2.承担集体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协助区国土房管局承办征地审查报批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对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编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负责协助办理征地安置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具体工作。负责对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逐户组织调查摸底;组织被征收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支付补偿款,完善相应手续。

4.负责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档案管理、信息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5.负责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储备土地管护等方面涉访涉诉工作。

6.协助区国土房管局编制全区土地储备计划、储备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承担土地储备计划的实施。

7.负责对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置换的土地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实施储备,并按规定办理土地收储手续。

8.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配合提供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相关材料,规范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负责编制土地储备项目资金预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9.负责全区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负责储备土地成本核算。

10.负责储备土地的管护及临时利用。

11.负责土地供应前期工作,协助区国土房管局做好土地供应相关工作。

12.加强储备土地的动态管理和日常统计,负责做好土地储备资产的登记、核算、评估等各项工作。

13.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单位构成

经梁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我单位现有内设9个科室,分别是综合科、财务科、土地征收科、房屋征收科、土地储备科、土地整治科、土地管护科、信访维稳科、政策法规宣传科,正副科长15名,单位人员编制32人,现有在职人员37人。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40.8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40.88万元,比2017年增加367.1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540.88万元,按功能分类:事业运行412.33万元,培训支出1.91万元,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9.23万元,事业单位医疗28.76万元,住房公积金支出28.65万元;按经济分类:工资福利支出445.7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66.4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8.65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合并;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缴费,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总预算收支与2017年相比,主要变化是2018年机构合并,人员增多,各项开支增多。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为12.5万元,比2017年增加  3.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5 万元,比2016年减少 0.5 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市、县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继续从严从紧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5万元,比2016年增加3.7万元,主要原因是单位合并,车辆台数增加;无因公出国(境)费用和公务用车购置费产生。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66.49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及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本单位共有车辆3台,车辆价值78.32万元

3、无政府采购情况。

4、无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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