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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361T/2019-0009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日期 ] 2019-07-23

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为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2019年第76号)公告如下:

一、税费优惠政策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1.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4.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1. 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2. 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3. 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二、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其他

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如未落实上述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欢迎以署名信、实名电话或面谈方式向梁平区财政局财法会管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反映有关问题,提供问题线索,我们将对你的来信来电来访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2353366605  举报邮箱:358436573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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