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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3217R/2023-00011 [ 发文字号 ] 梁平农委发〔2023〕 16 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大观镇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3-07 [ 发布日期 ] 2023-03-24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2023年春季动物 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2023年春季动物

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

 梁平农委发〔2023〕 16 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委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3年我区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经研究,决定于2023年3月5日至4月20日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现将《重庆市梁平区2023年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3月7日

重庆市梁平区

2023年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3—2025年)》等要求,结合当前我区动物疫情形势和生产流通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和市委农村工作会议、全市农业农村委主任会议部署,严格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工作定位,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的原则,认真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集中力量抓好非洲猪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发展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行动目标

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及其他动物疫病有效控制,不发生区域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的普查面达到100%,畜禽养殖圈舍消毒面达到100%,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报告率和处置率达到100%。

三、行动时间

全区春防行动时间定为3月5日—4月20日。

四、行动内容

坚持常年防疫与季节防疫相结合,在抓好常年防疫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集中抓好以下六项重点工作。

(一)深入开展大宣传大排查行动。充分利用短信、微信、广播、电视、流动宣传车、宣传资料、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进村入社、逐场逐户宣传非洲猪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牛羊“两病”、炭疽等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知识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相关政策,鼓励规模养殖场切实完善防疫条件,收集整理好相关资料,为申报实施“先打后补”工作做好准备。指导养殖场户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增强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在春防期间,要采取走访问询、查看照片或视频等非进场入户方式(必要时才可采取临床检查的方式),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开展一次拉网式的疫情普查,准确掌握畜禽养殖的基本情况。普查发现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疑似病例,按照“早、快、严、小”原则,果断先期处置,防止扩散蔓延。普查发现仔猪腹泻、猪链球菌病、猪丹毒、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和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瘟)等畜禽常见多发病时,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

(二)切实做好大清洗大消毒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按照预防与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开展一轮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督促指导养殖户、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储存库等场地制定消毒制度,建立消毒台账,完善消毒记录,配置车辆进出消毒池(消毒通道)、人员进出消毒室、消毒器械等设施设备,加大消毒频次,扩大消毒范围,做到养殖、屠宰、流通等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全覆盖的大清洗大消毒工作,有效降低面源污染。在春防期间,各乡镇(街道)要组织防疫人员对农村散养畜禽圈舍集中开展一次彻底的消毒灭源和驱虫保健指导服务,务必做到圈舍、活动场地及周边环境全覆盖。严格落实强制免疫操作各环节的消毒措施,包括对免疫部位、免疫器械及进出养殖场户防疫人员的消毒,加强防疫人员自身防护,防止带毒传播和人员感染。

(三)分类实施集中强制免疫。根据《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3—2025年)》,全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4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各乡镇(街道)可根据辖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指导养殖场户自行开展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和猪瘟免疫。强制免疫实行分类管理,大型养殖场(含“先打后补”养殖场)实行“督促免疫”;中小型养殖场实行“指导免疫”;鼓励散养户在基层兽医指导下自行免疫,确无能力自行免疫的可“代行免疫”,但必须严格遵守《农村散养畜禽免疫注意事项》(见附件1)。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构筑有效免疫屏障。开展免疫时,要及时做好畜禽标识佩戴、《动物免疫证明》填发和《防疫档案》建立等工作。免疫结束后,一定时间内,要对部分免疫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抽检,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对漏免、补栏和免疫抗体不达标畜禽及时督促进行补免,确保免疫效果。

(四)从严抓好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对所有养殖场户集中开展一轮全面监督检查。对散养户,由包片兽医严格落实责任片区监管巡查。对规模养殖场,由挂牌兽医按照“卫生评估、风险分级、量化监督、痕迹管理”要求,严格实施精细化监管。压紧压实包片兽医工作责任,加大对畜禽散养户的监管力度。挂牌兽医要督促指导养殖业主严格落实强制免疫、养殖档案建立、定期消毒、动物调运备案、调入动物落地隔离观察、调出动物申报检疫、疫情报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调运、不报告疫情、不建立防疫制度、不落实防疫措施、不接受防疫监督、不如实提供防疫档案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切实做好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督促指导养殖场户依法依规申报检疫。进一步加强检疫出证管理,出证前要认真查验动物健康状况、畜禽耳标、运输车辆备案等相关情况。认真落实基于监(检)测或风险评估的产地检疫制度,实施产地检疫时要严格查验免疫抗体监(检)测或风险评估报告、养殖(免疫)档案等资料。对未经免疫、免疫超过有效期、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或风险评估不合格的,禁止出具检疫证明。

(六)扎实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培育扶持兽医社会化服务主体,拓展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内容,形成“主体多元、供给充足、服务专业、机制灵活”的兽医社会化服务格局。鼓励大型养殖企业、兽药饲料生产流通企业、相关协会等各类市场主体,整合乡村兽医、动物防疫人员等资源,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向养殖场户提供高质量的免疫、消毒、诊疗、用药等多种专业化兽医卫生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春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工作标准,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方法,确保工作成效。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做好任务分解,压实各方责任。

(二)规范免疫行为。要加强疫苗使用管理,建立发放、领用记录,规范疫苗运输、储存和使用,避免出现因疫苗保管不当而影响免疫效果。免疫工作开展前,要对防疫人员进行免疫技术培训,做到“真苗、真打、真有效”,防止不打针、打假针、减量注射。免疫时,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严防因操作不当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和人员感染。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及时跟踪免疫进度及信息填报等情况,对进度迟缓、弄虚作假和工作不到位的,要立即督促整改。区农业农村委将适时对春防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安排部署不及时、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防疫效果不达标的予以通报。

(四)强化生物安全。必须把生物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循能不进则不进、能不接触则不接触的原则,严格按规范做好防护,严密防范因操作不当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甚至造成人员感染。兽医人员在开展走访问询、监督巡查、宣传指导等工作时,必须全程戴口罩,避免与养殖业主及其他人员近距离接触、交谈;在开展入户免疫时,必须全程戴口罩、穿防护服和鞋套(或雨靴),进出严格消毒。

(五)强化信息管理。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及时建立《畜禽养殖场(散养户)动物防疫档案》。要落实专人收集、统计、报送相关防疫信息。免疫、消毒等防疫信息,需统一通过“重庆市畜牧兽医云平台”免疫信息模块、消毒信息模块每天实时填报,严禁在春防工作结束后集中填报。3月5日到3月11日进行免疫预估数填报,3月12日到4月20日前完成免疫进度填报。确因条件限制,不能每天填报的乡镇,要保证在每周星期五中午12:00前将本周免疫进度情况填报完毕,防止出现网络平台统计免疫进度严重滞后于实际免疫进度的情况。春防结束后,各乡镇(街道)要抓紧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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