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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733970274Y/2025-00040 发文字号 渝发改规范〔2023〕13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梁平区发展改革委 有效性
标题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价格监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12-15 发布日期 2025-08-26
索引号 11500228733970274Y/2025-00040
发文字号 渝发改规范〔2023〕13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梁平区发展改革委
有效性
标题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价格监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12-15
发布日期 2025-08-26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价格监测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发改规范〔2023〕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等规定,制定《重庆市价格监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重庆市价格监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

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拒绝配合提供信息。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四条: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正常完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首次发生的。

从轻

罚款200元


一般

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正常完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第2次发生的。

一般

罚款500元


严重

价格监测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影响价格监测工作正常完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发生3次(含)以上的。

从重

罚款1000元


2

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信息。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五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二)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的;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首次发生的。

从轻

罚款500元


一般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第2次发生的。

一般

罚款700元


严重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准确、真实报送价格相关信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发生3次(含)以上的。

从重

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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