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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办发〔2005〕110号

日期:2005-04-1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大学城高校收费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5〕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大学城高校收费政策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关于重庆大学城高校收费政策的意见(试行)建设重庆大学城是市委、市政府加快重庆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的重要决策,是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战略,推进重庆主城区向西部拓展的重大举措,也是重庆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加快重庆大学城建设,对于扩大我市高等教育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早日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的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重庆大学城建设所需资金以学校自筹和银行贷款为主,财政补助为辅。入驻重庆大学城高校的收费政策,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按照既支持高校发展,又兼顾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现就重庆大学城高校收费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重庆大学城高校新生学费在原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上浮。艺术类专业上浮不超过15%,原收费标准已超过每生每学年12000元的不再上浮;其他各类专业上浮不超过25%。

二、重庆大学城高校普通学生宿舍收费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重庆市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1999)334号)规定执行;以社会化方式新建的学生公寓收费按市物价局、市教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2)513号)规定执行。

三、重庆大学城高校学费的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对在老校区就读的学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四、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重庆大学城各高校应从新校区所收学费中提取10%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该项资金由各高校专项用于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等。

五、除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资金外,重庆大学城高校收费调整后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新校区建设。

六、本意见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后按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200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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