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 单位入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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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供发〔202025


开放办社是供销合作社通过组织开放、产权开放、经营开放、服务开放等形式实现内外资源整合、扩大群众基础、拓展服务功能的有效途径,是供销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巩固开放办社成果,加大开放办社力度、规范开放办社行为、提高开放办社质量,经市供销合作社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单位入社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入社办法》(渝供发〔201315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单位入社管理办法。

2.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社入社申请书。

3.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单位入社审核表。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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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成员单位入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三社”融合发展,加快供销合作社开放办社的步伐,扩大为农服务队伍,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打造为农服务综合平台。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市供销合作社)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推进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参与推动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通过开放办社整合系统内外服务资源,加快建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

第二条开放办社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规范化操作,通过开展合作与联合,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二章ﻪ 入社主要对象

第三条与市供销合作社本级企业有股权、业务合作关系的社会法人组织。

第四条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企业,生产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流通型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有较好发展前景及市场竞争能力,在行业上、社会上信用良好,生产经营状况稳定,带动农户作用强,为农服务作用发挥好的企业。

第五条市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涉农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及其联合社入社农户300户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经济运行状况良好,带动农户和为农服务作用发挥好,助农增收效果明显,家庭农场、涉农协会根据行业特征确定。

第六条其它市级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

第七条已经成为市供销合作社成员单位的社会法人组织不再重新登记。

第三章ﻪ 入社条件

第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内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能够自负盈亏。

第九条未加入其他供销社成员社。

第十条管理规范、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有信誉、有效益、有带动力。

第十一条承认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自愿加入,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市供销合作社、成为市供销合作社成员单位的社会法人组织,所有经营活动必须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发生违法行为,完全自行承担。企业安全生产、职工权利与义务等自行全权负责。

第十三条诚信经营,信用良好。

第四章ﻪ 入社程序

第十四条符合入社条件的法人组织,向市供销合作社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填写入社审核表。

第十五条由市供销合作社相关牵头处室进行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供销合作社。

第十六条经市供销合作社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入社。

第十七条办理相关入社手续,发给成员单位证书,正式成为市供销合作社成员单位。

第五章成员单位的权利

第十八条参加市供销合作社组织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享有市供销合作社相关政策、农产品信息、展会等各种服务。

第二十条参加市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国内、国际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市供销合作社工作进行建议、监督。

第二十二条可通过市供销合作社申请国家或市级农业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和获得信息。

第二十四条优先参与市供销合作社的项目开发。

第二十五条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六章ﻪ 成员单位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承认和遵守市供销合作社《章程》。

第二十七条执行市供销合作社决议,完成市供销合作社委托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按规定向市供销合作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第二十九条维护市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向市供销合作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及时报送有关业务经营数据。

第三十一条接受市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章ﻪ 退社程序

成员单位退社时应向市供销合作社提交书面申请,由市供销合作社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取消其成员单位资格,并收回成员单位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合作社主任办公会决议,取消其成员单位资格。

第三十二条丧失法人资格的。

第三十三条放弃成员单位资格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市供销合作社《章程》,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第三十五条故意侵害市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成员社(成员单位)合法权益的。

第八章ﻪ 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成员单位的《入社登记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供销合作社科技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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