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7月纾困惠企政策一览表 | |||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所在文件 |
1 | 税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2 | 税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3 | 税 |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4 | 税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5 | 税 |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6 | 税 |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等。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7 | 税 |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8 | 税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9 | 税 |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10 | 税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11 | 税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
12 | 税 |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改按0.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
13 | 税 | 对财税[2017]44号、财税[2017]48号、财税[2017]77号、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14 | 税 | 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此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
15 | 税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16 | 税 |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
17 | 税 |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
18 | 税 |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
19 | 税 |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 税务总局公告(2020)10号 |
20 | 税 |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 税务总局公告(2020)10号 |
21 | 税 | 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 | 渝府办发〔2020〕14号 |
22 | 税 | 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 渝府办发〔2020〕14号 |
23 | 税 |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 渝府办发〔2020〕14号 |
24 | 税 | 疫情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给予3个月的税收减免。 | 渝府办发〔2020〕22号 |
25 | 税 |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 | 国税函〔2019〕203号 |
26 | 费 | 2020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我区非居民用气中商业集体用气销售价格为2.282元/立方米;工业用气销售价格为2.092元/立方米;CNG用气销售价格3.192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为4.691元/KG)。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非居民(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用气按照旺季销售价格优惠5%执行,具体标准另文通知。 | 梁平发改发〔2020〕608号 |
27 | 费 |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 | 渝金〔2020〕31号 |
28 | 费 |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我区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其他非居民自来水价格按现行政策降低0.1元/立方米结算 | 梁平发改发〔2020〕59号 |
29 | 费 | 用水政策: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我区城市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供应的非居民(含特种行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用水按上半年阶段性降价前的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优惠5%结算 | 梁平发改发〔2020〕608号 |
30 | 费 | 延长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用气成本政策:用水: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城市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供应的非居民(含特种行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用水按上半年阶段性降价前的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优惠5%结算;用气:2020年7月1日至10月31日,非居民用气中商业集体用气销售价格为2.282元/立方米;工业用气销售价格为2.092元/立方米;CNG用气销售价格为3.192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为4.691元/kg)。202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非居民(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用气按照旺季销售价格优惠5%执行。 | 梁平发改发〔2020〕608号 |
31 | 费 | 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单一制(一般工商业)电价和两部制(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费同意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95%结算。 | 渝发改价格〔2020〕970号 |
32 | 费 | 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 | 渝府办发〔2020〕94号 |
33 | 费 | 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 渝人社发〔2020〕62号 |
34 | 费 |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且属新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享受减免政策类型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保持一致。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执行1%至2021年4月30日。 2020年,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困难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仍按2019年执行。 |
渝人社发〔2020〕21号 |
35 | 费 | 对与新冠肺炎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 渝府办发〔2020〕94号 |
36 | 费 |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 人社部发﹝2020﹞11号 |
37 | 费 |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 人社部发﹝2020﹞11号 |
38 | 费 |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人社部发﹝2020﹞11号 |
39 | 费 | 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 人社部发﹝2020﹞49号 |
40 | 费 |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人社部发﹝2020﹞49号 |
41 | 费 | 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 人社部发﹝2020﹞49号 |
42 | 费 |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 人社部发﹝2020﹞49号 |
43 | 费 | 2020年2月—2020年4月期间,参加重庆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实行减半征收,费率由8%降低到4%。 | 渝医保发〔2020〕10号 |
44 | 费 | 因疫情影响,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2020年1—2季度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可缓缴,最迟可在2020年7月31日前缴纳。 | 渝医保发〔2020〕10号 |
45 | 息 | 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基础贷款利率50%的贴息 | 渝财产业〔2020〕10号 |
46 | 息 | 将申请专项再贷款的企业对其贷款利息的50%进行贴息 | 渝财金〔2020〕36号 |
47 | 息 | 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 | 渝府办发〔2020〕94号 |
48 | 息 |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最长延长到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 银发〔2020〕122号 |
49 | 租 | 对承租市级及区县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物流仓储企业,减免租赁合同约定的同期1—3个月租金;上半年减免期限不足的,在下半年进行补足或顺延。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的土地、生产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1—3个月租金。 | 渝府办发〔2020〕94号 |
50 | 基金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
51 | 基金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
52 | 其他 | 优先参与市供销合作社的项目开发 | 渝供发〔2020〕25号 |
53 | 其他 | 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商业价值的信用评价,实现不需要抵押、质押,也不需要担保机构(担保人)担保的信用贷款。 | 渝府办发〔2020〕173号 |
54 | 其他 | 按2000元/人或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渝人社办〔2020〕188号 |
55 | 其他 | 用人单位以工代训补贴最高标准500元/人·月,每人每年不超过6个月。 | 渝就发〔2020〕17号 |
56 | 其他 | 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 渝人社办〔2020〕169号 |
57 | 其他 | 为新开办的企业提供一套免费印章(含公章、财务章、发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共4枚)。 | 渝市监发〔2020〕31号 |
58 | 其他 | 对新申请设立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免予现场核查,优化合并申请表格、申请资料,实现食品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同步申请、同步办理、同步发照(证)。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区县政府要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2020年底。 | 渝市监发〔2020〕22号 |
59 | 其他 | 对企业新获得的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5万元;对企业新获得的授权国际专利(PCT)每件资助4万元(美/日/英/法/德/瑞),其他国家每件资助2万元;专利权人为获得授权1年以上的自有有效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缴纳3年年费的,全额资助其实际所缴年费;首次获得“贯标”认证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获批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企业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每件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每件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备注)每年1月10日-30日,第一专利权人向区市场监管局书面提交上一年度内的专利资助奖励申请资料,由区市场监管局集中受理。逾期不再受理。 | 梁平市监〔2020〕39号 |
60 | 其他 | 1.提升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2.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3.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4.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5.优化地方融资环境。 | 银发〔2020〕120号 |
61 | 其他 | 自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1级至5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购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 | 银发〔2020〕123号 |
62 | 其他 | 人民银行总行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1万亿元,重点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引导降低融资成本。 | 渝银发〔2020〕43号 |
63 | 其他 | 1.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2.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支持力度。4.创新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5.促进扩大直接融资。6.优化地方融资环境。7.完善保障措施。 | 渝银发〔2020〕55号 |
64 | 其他 | 1.建立政银企对接机制。2.精准实施四个专项行动。3.加大金融政策落实力度。4.强化风险防范。 | 渝银发〔2020〕58号 |
65 | 其他 | 1.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2.拓宽制造业融资渠道。3.优化政策保障措施。 | 渝府办发〔2020〕76号 |
66 | 其他(金融) | 中央银行新增1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脱贫攻坚、禽畜养殖、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制造业等行业领域。 | 《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实施意见》 |
67 | 其他(金融) | 各银行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根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延期到2020年3月31日;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 | 《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实施意见》 |
68 | 其他(金融) | 人民银行提供4000亿元再贷款专用额度,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预计带动地方法人银行新增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近1万亿元。 | 《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号)、《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实施意见》 |
69 | 其他(金融) | 2020年12月31日前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用于出租运输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等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并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至20万元,合伙创业担保贷款上限提高至110万元。 | 《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实施意见》 |
70 | 其他(金融) | 通过中央银行提供低成本资金、加强利率定价自律管理、银行让利等多种方式,促进企业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 《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实施意见》 |
71 | 其他(金融) | 大幅度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的覆盖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 《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实施意见》 |
72 | 其他(金融) | 建立民营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中心,组织金融机构入驻,集中受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首贷、续贷申请,提供融资辅导。 | 《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实施意见》 |
73 | 其它 | 对2019年度首次认定和连续第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实施科研项目,申请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普惠项目立项支持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 渝科局发〔2020〕16号 |
74 | 其它 | 对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后获得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知识价值风险补偿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减免20%。 | 渝科局发〔2020〕16号 |
75 | 其它 | 一年未发生拖欠问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减免50%;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问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减免6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问题的,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渝府办发〔2020〕94号 |
76 | 其它 | 对认真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且近一年未发生拖欠的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内,可一次性申请转出农民工工资专户结余资金的50%。 | 渝建发〔2020〕7号 |
77 | 其它 | 调整项目资本金监管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疫情防控期间,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缓存期延至6个月;在疫情发生前已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申请使用节点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个节点使用项目资本金 | 渝府办发〔2020〕22号 |
78 | 其它 | 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核定或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监管部门可提前一个节点核定监管比例;申请提前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暂停执行“开发企业拥有无债权债务纠纷的等值固定资产为提前使用监管资金提供担保”的规定;对兼并重组后符合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免监管条件的项目,可申请对兼并重组前已核定监管额重新核定为免监管。 | 市住房城乡建委2020年3月30日工作通知(流水号:市住房城乡建委2020-1225) |
79 | 其它 | 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对2020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渝府办发〔2020〕94号 |
80 | 其它 | 受疫情影响的新开工项目,可申请延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2020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和重庆临空经济示范区核心区物流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 渝府办发〔2020〕94号 |
81 | 其它 | 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退役军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照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退役军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退役军人,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 渝退役军人局〔2019〕13号 |
82 | 其它 | 优先提供创业场所;享受金融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个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申报享受8000元/户的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 | 渝退役军人局〔2019〕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