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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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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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梁平区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条激励措施(试行)》的通知

梁平发改发20245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梁平区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激励措施(试行)》已经十八届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和十五届区委常委会第9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梁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重庆市梁平区交通局

重庆梁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

2024412

梁平区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

激励措施(试行)

为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232”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中国西部低空之城,特制订本激励措施(试行)。

(一)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对在区内建设无人机小型起降平台、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站、中转站、气象监测站等基础设施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并依法投入使用一年后,按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扶,每套基础设施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合计最高奖扶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区内建设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等场地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并依法投入使用一年后,按照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扶,每个起降场地最高奖扶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合计奖扶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产业发展。对新落户的低空经济类企业投资整机及相关零部件制造加工的航空产业链重大项目,建立生产基地并购置生产设备的,项目验收通过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仅限生产设备、厂房装修)的20%给予奖扶,单个企业奖扶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新落地固定投资额度大且对提高新质生产力有突出贡献的代表企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扶政策。(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招商投资局、高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聚焦各类低空航空器,以及与低空航空器相关的电池系统、飞行控制、任务载荷、通讯、导航、自动机场、反制设备、低空数字系统等核心技术及零部件开展自主研发或购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初始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销售收入1%给予一次性奖扶,单个企业奖扶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低空领域民航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服务平台或创新载体,按照研发、设备等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扶,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

(五)支持适航取证。对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eVTOL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并在区内生产交付且不可向外转移型号证书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扶,其中给予eVTOL航空器奖扶150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奖扶5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奖扶3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奖扶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扶一次。(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局)

(六)支持低空运输发展。对在区内开设经主管部门审批的低空物流运输企业,分类别给予奖扶:对起飞重量不超过25kg的微轻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10/架次给予奖扶;对起飞重量超过25kg的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25/架次给予奖扶,单个企业奖扶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建设西部通用航空物流枢纽中转基地,对招商引资发展通航物流枢纽的经营主体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扶政策。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扶,首年每条境内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梁平区内,航线距离不低于25公里,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给予一次性奖扶30万元,且企业飞行架次每增加100架次,再给予30万元奖扶,每个企业年度奖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享受市区两级运行补贴的除外)。(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七)支持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支持企业在电力巡线、航拍测绘、农林植保、空中游览、编队表演等领域的商业化应用,企业服务年度营收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收入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产业奖扶。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引导作用,支持有关部门将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医疗物资配送、违建巡查、森林防火、交通巡查、公安巡逻、城区消防等低空飞行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委)

(八)支持财政金融服务。组建10亿元低空经济产业基金,推动低空经济产业生态培育、重大项目引进和重大科技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产业企业向银行申请渝惠融·信易贷、抵押增值贷、重点企业流动性信用贷等政策性融资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按照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单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年贴息额5年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物流、载人、城区管理等低空商业应用险种,扩大无人机保险覆盖范围和商业场景契合度,建立风险覆盖广泛的无人机保险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办、区经济信息委)

(九)支持人才培育。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引进高层次顶尖人才,打造国家级创新平台,承担重大科技任务,视情况给予个人奖励及配套科研经费。对通过区内低空经济企业申报入选的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奖扶每个团队200万元研究经费;对通过区内低空经济企业申报入选的国家级、市级人才计划(项目)人选,分别奖扶每个团队100万元和50万元的研究经费。对获得国家、市级认定的低空经济产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扶政策。鼓励职业院校、技能培训学校增设低空经济相关专业课程,鼓励开展联合办学培训低空经济从业人员,享受培训相关政策补贴,支撑低空经济产学研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教委、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

(十)支持市场拓展。支持低空消费场景,通过发放消费券,支持发展低空航空器的飞行体验和游览等消费场景。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行业组织在区内举办低空经济论坛、专业会展、产业交流会等各类活动,对于获得国家、市级批复的活动,经事后审计,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奖扶,单场活动奖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举办机构全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本激励措施于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责任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重庆市梁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梁平区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

激励措施(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232”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中国西部低空之城,结合我区实际,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梁平区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激励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激励措施》)。

二、预期目标

通过《激励措施》的实施,低空产业综合服务区成熟完备,低空制造承载区量质并举,低空应用先行区成效明显,低空文旅活力区特色鲜明,区域通航物流枢纽全面建成。到2030年,打造10个低空经济产业园区,专精特新企业数量达到20家,数字车间数量达到10个,低空应用场景数量达到20个,低空观光游线路数量达到10条,年通航货运吞吐量达到2万吨。龙头企业为引领、骨干企业为核心、中小企业为支撑的制造业产业集群逐步形成。

三、起草过程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区发展改革委多次召开政策研究推进会吸纳有关单位和相关企业意见起草形成了《激励措施(征求意见稿)》,通过书面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式,修改完善后形成《激励措施(送审稿)》。42日和47日召开区长办公会对低空经济发展进行专题研究,再次修改完善411日,十八届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和十五届区委常委会第96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四、主要内容

《激励措施》共分为10条,主要内容有:

(一)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本条内容对在区建设无人机小型起降平台、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站、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eVTOL起降场等基础设施的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支持产业发展。本条内容聚焦新落户的低空经济类企业投资整机及相关零部件制造加工的航空产业链重大项目,建立生产基地并购置生产设备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本条内容围绕低空航空核心技术及零部件开展自主研发或购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形成高新技术产品,按照初始年新增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本条内容对低空领域民航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平台按照其建设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五)支持适航取证本条内容鼓励对中国民航局颁发的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并梁平区生产交付且不可向外转移型号证书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

(六)支持低空运输发展本条内容支持在梁平区开设经主管部门审批的低空物流运输企业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

(七)支持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本条内容围绕将低空飞行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管理

(八)支持财政金融服务本条内容聚焦组建低空经济产业基金,通过信贷、贴息、保险等金融政策对低空经济企业给予支持。

(九)支持人才培育。本条内容围绕高层次顶尖人才,打造国家级创新平台,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给予奖励。

(十)支持市场拓展。本条内容支持低空消费场景,针对低空经济论坛、专业会展、产业交流会等各类活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五、实施时间

本激励措施于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责任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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