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57N/2025-00031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公安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梁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关于酒驾逾期未处理人员的公告 | ||
| 成文日期 | 2025-11-26 | 发布日期 | 2025-11-26 |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57N/2025-0003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梁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关于酒驾逾期未处理人员的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5-11-26 |
| 发布日期 | 2025-11-26 |
梁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关于酒驾逾期未处理人员的公告
以下公告内当事人因驾驶机动车产生交通违法行为,被梁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查获,未按要求在十五日内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梁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带齐相关手续到梁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超过公告日期未前来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告内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梁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未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交通违法驾驶人名单
梁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