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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57N/2023-0002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发布日期 ] 2023-12-20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质量,广泛听取意见,现就《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23年12月27日前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箱、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在线留言。登录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http://www.cqlp.gov.cn/hdjl_178/yjzj/)相关公告下“我要提建议”在线留言。

(二)电子邮箱:2899696046@qq.com。

(三)邮寄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泰和路7号),邮政编码:405200。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听取意见建议。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全区各乡镇(街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桥梁、隧道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三、除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允许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外,我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为:一环路北段-竹丰路-预制菜之都-318国道-盐河路-竹韵路-福德大道通往303省道路段-303省道-湖滨路-湖滨路延伸至沪蓉高速交界处-沪蓉高速-026乡道-023乡道-023乡道通往梁平职中路段-机场路-梁平火车站-243国道-一环路北段构成的环形封闭区域和双桂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区内。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预制菜之都至竹丰路的在建路北段-高新大道预制菜之都至盐河路段-盐河路北段(高新大道至竹丰路)。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农历除夕和元宵节晚8时至次日凌晨1时。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五、在本区燃放区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产品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燃放无固定轨迹的加特林烟花、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八、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梁平府发〔2021〕2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解读

一、编制目的和依

为积极有效应对秋冬季不利气象条件,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依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18年12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梁平区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等规定,科学谋划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切实改善空气质量。

二、通告内容

(一)新增禁放区范围;

(二)变更限放燃放区域;

(三)允许燃放的时间和地点;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

(五)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六)增加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七)通告施行时间。

三、具体政策解读

(一)新增禁放区范围:双桂街道部分区域(竹丰路-预制菜之都-318国道-盐河路-竹韵路-福德大道)。

现禁放区为梁山街道、双桂街道部分区域(一环路北段-竹丰路-预制菜之都-318国道-盐河路-竹韵路-福德大道 通往303省道路段-303省道-湖滨路-湖滨路延伸至沪蓉高速交界处-沪蓉高速-026乡道-023乡道-023乡道通往梁平职中路段-机场路-梁平火车站-243国道-一环路北段构成的环形封闭区域和双桂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区内)。

(二)变更限放燃放区域:由原来的名柚大道靠近都梁大道部分路段(三峡竹博园对面)变更为预制菜之都至竹丰路的在建路北段-高新大道预制菜之都至盐河路段-盐河路北段(高新大道至竹丰路)。

(三)变更允许燃放的时间和地点:由原来的农历除夕和元宵节19时至次日凌晨1时,变更为农历除夕和元宵节20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预制菜之都至竹丰路的在建路北段-高新大道预制菜之都至盐河路段-盐河路北段(高新大道至竹丰路)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桥梁、隧道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五)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产品除外)、

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

(六)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新增禁止销售、燃放无固定轨迹的加特林烟花。原通告中的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继续禁止销售和燃放。

(七)通告施行时间: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梁平府发〔202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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