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57N/2026-00033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公安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 成文日期 | 2026-06-03 | 发布日期 | 2026-06-03 |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57N/2026-0003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公安局 |
| 有效性 | |
| 标题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6-06-03 |
| 发布日期 | 2026-06-03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质量,广泛听取意见,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26年6月10日前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箱、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522958599@qq.com;
2.邮寄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泰和路7号),邮政编码:405200;
3.联系人:董语,联系电话:023-53242083;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听取意见建议。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声环境质量,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为广大市民创造安静、舒适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梁平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重点区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园广场、商住混杂区域、居民小区等。
二、城区范围内所有酒吧、棋牌室、商户、夜市烧烤场所及临时摊位等开展商业经营活动的业主,以及文娱健身活动组织者是噪声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控制噪声排放,不得干扰周边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参与商业经营活动的消费者、参加文娱健身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通告要求。
三、利用公园广场、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社会场地资源,使用音响设备开展文娱健身活动时间段为:5月1日至9月30日07:00-08:30,19:00-20: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07:30-09:00,19:00-20:30。文娱健身活动使用音响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应确保音量不超过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场限值。中考、高考和国家公祭日等特殊时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禁止在靠近住宅、学校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依法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等情形除外。
五、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宣传。
六、在开展、组织、参与商业经营或文娱健身活动过程中,造成噪声扰民的,先由社区(村组)、商住小区物业(业委会)或者区域场所管理机构(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进行劝阻,明确告知其噪声污染相关法律法规责任或者组织调解,并做好记录。
七、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管理人员将情况上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实施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八、公安、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中心城区公园广场、商住混杂等重点区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