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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

日期:2021-04-12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区级指导/实施部门
1 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查询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和各单位保存的档案。对符合条件的档案利用者,档案保存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使用。|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系统各单位各负其责,各单位档案机构和部门归口负责,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5.《重庆市规划和测绘档案馆城乡规划档案公开查阅暂行办法》(渝文备〔2008〕13号)第三条 重庆市规划和测绘档案馆(以下简称“规划档案馆”)是城乡规划档案的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重庆市城乡规划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 市级、区县级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 公共服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5年第62号)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区县级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3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公共服务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2.《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6〕75号 )第十条 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发布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按照指定范围和时间,通过手机、传真、邮件、网站、大喇叭、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面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 市级、区县级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4 地理国情信息服务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理国情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08号)第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地理国情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负责牵头制定地理国情数据更新目录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地理国情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以及数据的统计发布;负责全市遥感影像采集、处理和统筹等工作;在符合数据保密安全的条件下,通过各类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社会服务。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收集、处理和提供本行业更新变化的专题数据。 市级、区县级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5 地下管线信息服务 公共服务 1.《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四十六条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管理单位建立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符合统一的数据标准。|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63 号)五 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完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二)完善信息系统。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以现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普查数据全部录入,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提供无偿共享服务,实现信息即时交换,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等工作需要。新建、改造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统一数据标准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复测,并及时将复测数据汇交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验收合格后录入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动态更新、共建共享。|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通知》(渝府办发〔2017〕107号)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的统筹、指导与监督;负责市级地下管线数据库及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与成果分发;负责主城区市政管线和跨区县长输管线的数据动态更新。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管线和跨乡镇长输管线的数据动态更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数据库及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对全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工作予以配合。 市级、区县级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6 国土空间规划查询服务 公共服务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共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3.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二、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 今后工作中,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统称为“国土空间规划”。|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27号)第三条第六款 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 市级、区县级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7 地图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 1.《地图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14号)四、(三)全面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应用服务能力3. 面向民生的公众服务。充分利用地理信息大数据,打造“云―端”服务,开发面向社会公众的端应用产品,重点开展每周一图、爱尚重庆、重庆通等网络便民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实时位置与信息服务。结合科学研究、经济发展、社会热点和公众需要,编制出版《重庆历史地图集》第二卷、《重庆市交通旅游图集》、《生态环境监测图集》、《自然资源监测图集》等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地图集。推动数字地图、多媒体地图、三维立体地图、网络地图、城市街景地图等新型地图产品出版,完善“每周一图”服务形式,向社会公开推出200期以上的特色地图产品。 市级、区县级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8 发布城乡规划实施和城市运行动态的监测和评估信息 公共服务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规划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市级、区县级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9 公布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组织编制机关和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十三条 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该区县(自治县)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 市级、区县级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0 采矿权抵押备案 公共服务 1.《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2.《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9号) 四、服务矿业企业采矿权抵押融资(二)优化采矿权抵押备案办理程序 1. 采矿权抵押备案实行属地办理。市及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抵押备案,由采矿权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区县级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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