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哪些事项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
答:我市有四类证明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是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与身份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用于证明现身份证与原登记所使用的军官证(或士官证等)为同一人。二是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信息一致,为同一申请人的证明;用于证明现身份证明与原登记所使用的证件为同一机构。三是亲属关系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登记中非公证继承情形下,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四是死亡证明,在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父母先亡,且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含)80周岁,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可提交书面承诺代替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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