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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038C/2018-04474 [ 发文字号 ] 梁平府发〔2018〕46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人民政府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18-06-14 [ 发布日期 ] 2018-06-14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梁平府发〔2018〕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及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及范围

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划分为四个档次。

(一)城市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

(二)屏锦镇、袁驿镇、新盛镇、福禄镇、云龙镇、虎城镇、金带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元计征。

(三)蟠龙镇、柏家镇、和林镇、仁贤镇、聚奎镇、竹山镇、礼让镇、明达镇、合兴镇、回龙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征。

(四)其他建制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经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住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征收管理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为600万元,且首次缴费金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向区城乡建委配套费征收管理科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梁平府发〔2011〕8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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