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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038C/2021-00212 [ 发文字号 ] 梁平府发〔2021〕1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人民政府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新增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梁平府发〔2021〕15号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的函》(渝环函〔2021340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增禁燃区范围

新增范围皂角社区部分区域(南起竹海大道、北至高新大道,东起知德大道、西至都梁大道)。

新增面积:共计1.27平方公里。

原有16平方公里禁燃区(梁山街道:大众社区、南华社区、西池社区、双桂社区、石马社区、北池社区;双桂街道:大河坝社区、正龙社区、新民社区、太和社区城区范围、张桥社区城区范围、回兴社区(迎宾大道以南))保持不变。

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禁燃区内生产和生活活动中禁止燃用《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类燃料组合。具体禁燃以下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在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通告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11212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梁平府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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