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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038C/2021-00234 [ 发文字号 ] 梁平府发〔2021〕19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人民政府 [有效性]
[ 成文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

梁平府发〔2021〕19号

 

为有效管控野外用火,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其中春节、清明、五一、国庆、高温伏旱时段和秋收前后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

全区境内的所有山林(含平坝集中连片林木)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其中东山(高梁山)、西山(明月山)、中山(印屏山)范围所有林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事项

(一)森林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域。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防火登记、交出火源。

(二)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火把照明、烧荒、烧草灰、烧秸秆、烧蜂(蚁)窝、燃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因特殊情况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并做好用火安全措施,严防失火。

(四)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履行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林区村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防火责任制,落实防火责任人。

(五)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防火区用火、玩火。

四、森林火灾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灾,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或者拨打区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区森防指:53222701,区林业局:53231119)和119报警。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查处,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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