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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8494794/2022-00001 [ 发文字号 ] 梁打非金发﹝2021﹞4号
[ 主题分类 ] 金融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国资委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重庆市梁平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 实施细则》的通知









梁打非金发﹝2021﹞4


重庆市梁平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加强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非法集资举报积极性,营造防非打非综合治理防线,现将《重庆市梁平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附件:重庆市梁平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重庆市梁平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123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重庆市梁平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处置非法集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渝打非金发〔20181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规范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渝打非金函〔2020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有关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区金融工作办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和负责发放奖励。区金融工作办通过向社会公布以下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等方式接受举报。

通信地址:重庆市梁平区行政中心5号楼4

邮政编码:405200

电子邮箱:499074332@qq.com

投诉电话:023-53251561

微信:关注“重庆金融安全卫士”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h_e33a1c86f578),进入“举报入口”栏目

  1.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包括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行为或证据(如广告、合同、收据、现场照片、网络地址等);

(二)举报者提供自身真实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或已受行政处置或刑事立案的主体新发生的其他非法集资行为;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经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存在涉嫌

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不受户籍、职业、身份、是否与集资行为关联等限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内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一件举报线索受理,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奖励、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区县打非牵头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打非牵头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 区金融工作办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核查。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区金融工作办至少每月采取会议、文电等形式组织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合认定举报线索奖励情况并实施奖励。

区金融工作办积极用好信息技术手段,提升举报受理、核查和反馈效率,加大我市非法集资在线举报平台的推广使用。

跨省市、区县的案件,报请市金融监管局确定主办地,主办地在我区的,及时办理。

第八条 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区金融工作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等价服务或用品,具体方式由奖励发放单位确定。奖励额度根据举报线索作用价值,可区分层次实施∶

(一)被举报的主体仅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l000元(不含)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不含)以下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集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涉案金额在1亿以下(不含)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50000元(不含)以下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集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0元(不含)以下的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条 具体奖励额度由区金融工作办牵头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同时报市金融工作办备案。

第四章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区金融工作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区金融工作办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材料骗取冒领奖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原《重庆市梁平县金融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梁平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梁金发〔2017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梁平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1231日印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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