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3102K/2019-0004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虎城镇政府 | 有效性 | |
标题 | 森林防火告知书 | ||
成文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日期 | 2019-02-13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3102K/2019-0004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虎城镇政府 |
有效性 | |
标题 | 森林防火告知书 |
成文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日期 | 2019-02-13 |
为了做好全镇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林木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安全,护林防火指挥所特告知如下:
一、春节、清明、五一、国庆、元旦前后期间,在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种进山,进入有林地区的人员必须将火源、火种交付护林人员管理,待出有林地时返还。
二、防火期内举办群众性活动需要野外用火的,必须事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做好防火宣传和火灾扑救的准备工作。
三、森林防火巡查员,护林员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专职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本辖区的防火工作,进入林区人员必须服从护林人员管理,遵守有关防火规定。
四、树立全年防火新理念,做好山区森林防火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森林的绿化。
五、一旦发生山火,各单位及广大群众应及时向镇护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报告,同时积极扑救,严禁老、弱、病、残、幼及孕妇上山扑火。
六、监护人管好、守好小孩、智障、精神病人,严防其玩火、放火。
七、要提倡文明祭祖,不得在林区上坟烧纸,放鞭炮、玩火。
八、林区100——500米及周边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枯枝落叶等。
九、违反有关防火规定的,依照《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发生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虎城镇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