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1773/2025-000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经济信息委 | 有效性 | |
标题 | 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 ||
成文日期 | 2025-09-12 | 发布日期 | 2025-09-12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1773/2025-000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经济信息委 |
有效性 | |
标题 | 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
成文日期 | 2025-09-12 |
发布日期 | 2025-09-12 |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坚决彻底整治行业突出安全隐患。区经济信息委按照执法检查计划对辖区燃气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将行政处罚情况公示如下。
(一)重庆市梁平区东山液化气有限公司
2025年4月7日,万州区经济信息委来函《关于移交梁平区瓶装燃气违规向万州销售问题线索的函》(万州经信函〔2025〕9号)移交案件线索,我委接案件线索后,立即开展了案件调查,并将东山气站跨区域流入万州区分水镇的108个气瓶(36个小瓶、72个大瓶)拉回梁平区。5月14日,万州区经济信息委又以(万州经信函〔2025〕23号)来函我委关于东山气站新的案件线索,我委根据案件线索查明,东山气站在2023年6月至2025年3月期间,明知万州区分水镇陈思柳、谭承林夫妇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的情况下,仍违规并跨区域向陈思柳、谭承林夫妇出售瓶气瓶4850只,仅微信电子支付记录流水就达50余万元。
根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液化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庆市梁平区东山液化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6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重庆市梁平区明兴石油液化气站
2025年4月16日上午,区经信委接匿名举报:在梁平区梁山街道北门菜市场有人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液化二甲醚”销售;当日下午,区经济信息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前往梁平区北门菜市场进行调查并出具现场检查笔录:在北门农贸市场检查发现肉贩区在用燃气为“液化二甲醚”,多数产权为东山、明兴气站,并在肉摊3号桌发现一瓶产权为“中江鸿锋”的“液化二甲醚”(气瓶编号:037235018355),经询问摊主陈云三,该“二甲醚”为明兴气站阳恩才(身份证号码:512224********0852)配送。另在该区域发现明兴气站“二甲醚”(在用)气瓶9瓶。所有使用的摊主均自述为阳恩才配送,且从2023年至今未中断过。后区经济信息委的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梁平区明兴石油液化气站的配送员阳恩才进行询问,阳恩才如实供述了其在2024年2月至今对北门菜市厂5、6家肉贩进行配送销售“液化二甲醚”。经现场查询,重庆市梁平区明兴石油液化气站搬迁新站后,在2024年11月20日至今(2025年4月14日增项“二甲醚”销售)只取得了“液化石油气”燃气经营许可,该站在未取得“液化二甲醚”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违规开展“液化二甲醚”经营活动。
根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液化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庆市梁平区明兴石油液化气站处以罚款8.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重庆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6日17时40分,重庆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吉祥街(长寿湖鱼庄旁小巷)附近进行挖机开挖施工时,将该处一根PEDN63在用燃气管道损坏,造成天然气泄漏。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庆昊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55000.00元(大写伍萬伍仟圆整)的行政罚款。
重庆市梁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