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33966523B/2017-000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聚奎镇政府 | 有效性 | |
标题 |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
成文日期 | 2017-03-13 | 发布日期 | 2017-03-13 |
索引号 | 11500228733966523B/2017-000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聚奎镇政府 |
有效性 | |
标题 |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成文日期 | 2017-03-13 |
发布日期 | 2017-03-13 |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创新驱动和特色工业经济发展会议精神,围绕“一支柱四集群” 招商引资目标,有效利用全镇烟花爆竹转型升级后的闲置厂房,进一步创新聚奎镇的招商模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将区外项目或资金引进我镇并投资于农业产业化、工业发展、商贸流通、旅游业、文化等领域的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适用于本办法。
二、凡是当年引进的工业企业,实现产值2000元以上的,并合法上缴国家税收。镇政府以奖代补免收企业当年租金。
三、引进的项目和资金,按其投资领域和投资规模分别确定奖励标准。
(一)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安置工人6人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对引资者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安置工人20人以上的工业生产项目,对引资者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三)引进投资商贸流通业(含专业市场建设)项目,且单个项目当年入库税金在1万元以上,对引资者按当年该项目实现本级财政入库税金的5%给予奖励,个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旅游建设项目,对引资者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五)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社会公益项目,对引资者按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额的3‰给予奖励;
(六)引进的项目或资金如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励条款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计奖。
(七)对于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个别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奖励。
(八)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个体经营户转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法人。凡2012年6月1日后由限额以上商贸个体经营户转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法人并纳入全市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名录库的,除区级的奖励(3年内其所纳税额增量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扶持,第4—5年所纳税额增量部分的50%由区财政扶持)不变外,镇政府另给奖励1万元。
(九)鼓励现有企业发展壮大,凡年纳税50万——99万元的企业,由镇政府给予2000元奖励,年纳税100——199万元的企业,由镇政府给予4000元奖励,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镇政府给予8000元奖励。
(十)城镇建设不纳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三、镇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基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引资者予以奖励;
四、引进的项目或资金在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时,由引资者到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填写《招商引资备案登记表》,申报引进项目情况、受奖单位或个人,并确定奖励申报人。项目或资金由多个引资者共同引进的,推荐其中一个引资者为奖励申报人。引进项目完成一个年度建设后,奖励申报人即可填报《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向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申请奖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将奖励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聚奎镇党委、政府审定。
五、申报奖励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引进企业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以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奖励依据的,提供引进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资金到位凭证;
(三)以入库税金为奖励依据的,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入库税金证明;
(四)奖励申报人身份证明或其它有效证件。
六、奖励申报经聚奎镇党委、政府审定通过后,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将奖金兑现到引资者。奖金按年度结算支付,即根据投资方当年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结算,次年的一月份支付到位。相关项目投资协议中所明确的建设工期到期后,投资方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再作为标的计奖。
七、各申报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对违反本办法骗取奖金的引资者,将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追回所得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