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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733966523B/2022-000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聚奎镇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4-07 [ 发布日期 ] 2022-04-07

2022年聚奎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聚奎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全面加强我镇卫生应急工作,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全镇各办、所、中心,相关镇属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

《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

《梁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物资、技术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积极响应上级专业机构发出的预测、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领导、统一指挥

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其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指挥,层层负责,按照区卫生健康委及区级专业机构的领导及技术指导,各应急小组根据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救治及应急处置等全面工作。

(三)快速反应,依法处置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科学、依法、及时、有效地开展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 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及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镇党委书记李江山为组长,镇长高健华为副组长,各分管领导、卫生院院长为小组长,聚奎卫生院副院长和各科室主任为成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我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组织领导和统一指挥,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格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小组

1、医疗救护组:由医疗分管院长任组长,住院部内、外科主任、护士长为副组长,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害的现场抢救、诊疗及运送。

2、流行病学调查组:由公卫分管院长为组长,公卫科长为副组长,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疫情监测、健康宣传及应急接种等。

3、消杀灭组:负责疫源地、医院及相关公共场所的消杀灭工作。

4、综合信息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汇总报告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药品、器材及各项物资的准备和供应,维护处置环境的秩序稳定等工作,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应急联动

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组,按照本预案要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实行各工作小组、部门、上下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实现抢险救援人力物力调度、事件监测、反应灵敏的应急处置,快速、高效、有效的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第三章 预防、监测、报告及预警

一、预防

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从组织、方案、人员、物资等方面做好应急准备,有效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努力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对人民群众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特别要做好个人防护和生物安全工作,杜绝发生职业暴露及生物安全事故等事件。

二、监测

积极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传染病管理人员每日主动收集本院报告的传染病病人信息及辖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及时发现传染病聚集性现象,确定是否有暴发苗头,及时核实并报告有关情况。

三、预警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预警发布与解除由上级卫生应急指挥部门发布和解除。

四、报告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对于传染病暴发疫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饮用水源污染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及标准见附件2),接到报告或通过监测发现后,在对相关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后,于2小时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结防所报告,同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并填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及时完成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及响应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当接到上级发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本区域,应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响应措施

本辖区范围内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向区级专业机构和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并积极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一)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先期应急队伍按照预案职责分工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应急处理,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二)开展病人初诊、救治和转诊工作。

(三)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工作,按照报告程序,及时报告。

(四)配合区级专业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设立观察室,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对隔离者定期随访等。

(五)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其家庭成员进行登记造册,统计报告基本信息。

(六)做好医疗机构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

(七)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现场消杀灭等工作。

(八)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稳定民心,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三、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依照上级指挥部发出应急结束指令后结束应急状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按照平战结合、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根据医院人员的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处理队伍各组成员。

二、物资装备保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做好个人防护用品、药品器材等物资储备,确保应急处置的需要。

三、经费保障。预留一定金额的专项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采购所需应急物资。

四、宣传培训与演练。利用广播、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建立培训机制,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培训及演练,并组织开展本单位及辖区村卫生室等应急业务知识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综合能力。

  1. 附则

一、本预案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演练及处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由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二、重庆市梁平区聚奎镇人民政府应急值守电话:023-53418111

三、梁平区聚奎中心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值守电话:白天:023-53416005

附件:1、梁平区聚奎中心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流程图

2、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记录处置情况表

3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1

梁平区聚奎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流程图

发生疫情(发现疫情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聚奎中心卫生院疫情值班人员

单位值班领导

梁平区疾控中心

现场流行病学

调查现场采样

疫情工作组

现场消毒处置

调查报告

健康宣教等

附件2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记录及处置情况表


接报人姓名:  

  1. 事件基本信息

报告时间:          分    报告方式:  

信息来源:(个人、单位报告:  、部门通报:  

报告人姓名:    报告人职务:  

联系电话(包括报告人及有关部门或人员电话)  

  

事件名称:  

事件主要信息(包括报告人掌握的所有情况,如:事件发生地点,发生时间,病例主要症状体征,检验结果,波及人数,病例分布,医疗机构报告必须记录医疗机构初步诊断结果)  

  

  

  

  1. 事件信息流转记录及处置情况

接报人将信息报告分管领导时间:          

分管领导姓名:  

分管领导处置意见:  

  


附件3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管理,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国家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

《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

三、事件的报告和分级标准

(一)传染病事件

1.鼠疫

1)报告标准:发现1例及以上的鼠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腺鼠疫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下的肺鼠疫病例;或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上的肺鼠疫病例或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自治县);或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我市发现的首例病例或主城区发现1例以上的肺鼠疫疫情。

2.霍乱

1)报告标准: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或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有扩散趋势。

3.脊髓灰质炎

1)报告标准:发现1例及以上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人或疑似病人。

2)分级标准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发生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相关病例(VAPP)。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发生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

特别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发生1例及以上脊髓灰质炎病例(野毒株)或cVDPV病例。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1)报告标准:发现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分级标准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发生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

1)报告标准

a、肺炭疽:发现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疑似病例。

b、其他炭疽: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以下的肺炭疽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在1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6天内发现5例及以上的肺炭疽病例或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自治县)。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我市发现的首例病例或主城区发现1例及以上的肺炭疽疫情。

6.甲肝/戊肝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病5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7.输血性乙肝、丙肝、HIV

1)报告标准: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现1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2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HIV感染。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5例及以上因输血引起的乙肝、丙肝病例或HIV感染。

8.伤寒或副伤寒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9.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1)报告标准: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1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0例及以上。

10.麻疹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或达到报告标准,且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 :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或发病204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0例以上;或发病509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或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12.登革热

1)报告标准:1周内,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10例以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102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输入性病例引起续发病例30例以上。

13.流行性出血热

1)报告标准: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2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或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20例及以上。

16.布鲁氏菌病

1)报告标准: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范围内(在一个自然村、养殖场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范围内(在一个自然村、养殖场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病例。

17.疟疾

1)报告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5099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18.血吸虫病

1)报告标准: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现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以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现当地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

19.肺结核

1)报告标准:同一学校、监狱、建筑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学校、监狱、建筑工地或其他集体单位1个月内发现10例及以上病例。

20.白喉

1)报告标准:2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发现2例及以上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2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2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1.百日咳

1)报告标准:1周内,1个区县(自治县)区发现5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10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22.猩红热

1)报告标准:1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49例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50例及以上。

23.流行性腮腺炎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及以上。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4.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1)报告标准: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2099例流感或流感样病例。或同一起事件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100例及以上流感或流感样病例。或同一起事件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25.风疹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6.其它感染性腹泻病(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4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50例及以上。

27.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8.手足口病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起事件,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起事件,发病100例及以上。

29.水痘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30.人感染猪链球菌病

1)报告标准: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病519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域内,1周内发病20例及以上。

31.病毒性脑炎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209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病100例及以上。

32.军团菌病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中,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事件中,发病519例。

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同一事件中,发病20例及以上。

33.其他传染病

1)报告标准:1周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中,发生2例及以上病例。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同一事件中,发病5例及以上。

()食物中毒事件

1.报告标准:同一事件中,发生30例及以上中毒病人,或出现中毒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Ⅳ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中毒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Ⅲ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出现1-9人中毒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Ⅱ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并出现中毒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中毒死亡病例。

特别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三)职业中毒事件

1.报告标准: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人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Ⅳ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Ⅲ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重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Ⅱ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特别重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四)其他中毒事件

1.报告标准: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因素引发中毒以外的其他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2.分级标准:

参照突发职业中毒事件的分级标准。

(五)环境因素事件

1.报告标准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

2.分级标准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高温中暑事件参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及高温中暑事件专项预案分级标准。

(六)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

1.报告标准:发病3例及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Ⅳ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无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较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Ⅲ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重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Ⅱ级):在一个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死亡病例发生,并扩散到其它区县(自治县),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特别重大突发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事件(Ⅰ级):两周内在两个以上省份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七)预防接种、服药事件

1.报告标准: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2例及以上疑似异常反应、心因性反应5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Ⅳ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2-9例疑似异常反应,或一般反应、心因性反应519,无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Ⅲ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1039例疑似异常反应,或一般反应、心因性反应2049例,或出现死亡1例。

重大突发预防接种、服药事件(Ⅱ级):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40例及以上疑似异常反应,或一般反应、心因性反应50例及以上,或出现死亡2例以上。

(八)医源性感染事件

1.报告标准:3人及以上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Ⅳ级): 10例及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较大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Ⅲ级):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或1099例及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重大突发医源性感染事件(Ⅱ级):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100例及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九)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Ⅲ)是指对人、动物构成一定威胁,具有转移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件。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可能进一步扩散。

2)实验室发生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意外丢失,并有可能进一步向外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3)所在单位认定的其它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2.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Ⅱ级)是指对人、动物构成较大威胁,具有较强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件。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与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

2)实验室发生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3)其它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3.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Ⅰ级)是指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件。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

2)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可能进一步扩散。

3)实验室保存的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

4)其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包括法定传染病病原微生物引起的介水传染病)

分散式供水污染事件

1.报告标准: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49,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99,未出现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1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特别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集中式供水污染事件

1.报告标准: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2.分级标准

一般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499,未出现死亡病例。

较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500—999,未出现死亡病例。

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一次发生中毒或介水传染病10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特别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Ⅰ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十一)本标准未列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重庆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讨论后,报请市卫生局批准后确定事件的报告和分级标准。

五、事件分类和定义

(一)传染病事件

凡为传染病事件的,首先归类到传染病事件,包括法定传染病、非法定传染病及其它感染性疾病、流感样病例暴发等。

非法定传染病事件归类到其它类传染病事件。

(二)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食物中毒分为植物性、动物性、化学性(如亚硝酸盐中毒、农药污染食品造成的中毒、酒精中毒等)、微生物性(非法定传染病)、原因不明食物中毒。

(三)职业中毒

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有毒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急慢性疾病。

急性职业中毒: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各种有毒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急性疾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其他中毒事件

除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因素引发中毒以外的其它中毒,包括农药喷洒导致中毒。

(五)环境因素事件

1.空气污染

环境中气体吸入中毒,包括农药挥发及企业外环境污染等事件。如非职业性一氧化碳、氯气、苯等有毒物质导致的中毒事件。

2.水源污染:水体污染(不能归为传染病事件的)。

是指人类活动排放的污染物进入水体后,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使水质和水体底质的理化特性和水环境的生物特性、种群及组成等发生改变,从而影响水的使用价值,造成水质恶化,甚至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引起水体污染的污染物主要来自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水体污染可分为生物性(病原微生物)、化学性(有害化学物质)和物理性(高温废水、放射性废物、核燃料等)污染。

3.土壤污染

在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排出的有害物质进入土壤中,直接或间接危害人畜健康的现象。包括工业污染(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汽车废气污染)、生活污染(生活垃圾、人畜粪便和生活污水)、农业污染(农药、化肥)。

(六)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一般指发病3例及以上。

(七)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一般首先定为疑似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进一步认定后方可定性。

事件类别名称定为预防接种、服药事件比较妥当,包括1例死亡及群体性接种或服药事件。

(八)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其科室的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种同源感染病例的现象。

(九)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病原微生物和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的实验室污染事件。

2.工作人员受到实验室内有毒有害病原微生物或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的感染或侵害。

3.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试剂被泄漏出实验室事件。

4.停电、火灾等不可预测因素所引起的实验室其他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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