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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3530/2022-0000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交通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备案文号:渝文审〔2021〕39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交通局2021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渝交法〔2019〕30号)中的“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分)”同时废止。本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重庆市交通局
                                                                                  2021年6月10日


  

重庆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事实

处罚基准

备注

1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一般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处5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承担工程所需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处75万元罚款

严重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单位的

处100万元罚款

2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一般

工程未实施,及时改正的,或工程已实施,未出现质量问题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责令改正

较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质量问题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0.75%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严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质量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一般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处2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20%以上的价格竞标的

处35万元罚款

严重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50%以上价格竞标的

处50万元罚款

4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一般

压缩合理工期10%以上的

处2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压缩合理工期30%以上的

处35万元罚款

严重

压缩合理工期50%以上的

处50万元罚款

5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一般

工程尚未实施,及时改正的

处2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工程已实施,尚未投入使用的

处35万元罚款

严重

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处50万元罚款

6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一般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事后经审查合格的

处2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处35万元罚款

严重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事后经审查不合格的

处50万元罚款

7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一般

涉及三类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或小型水运工程的

处2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涉及二类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或中型水运工程的

处35万元罚款

严重

涉及一类公路、桥梁、隧道工程、特殊独立大桥、特殊独立隧道或大型水运工程的

处50万元罚款

8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轻微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时改正的

处2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处25万元罚款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处30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处4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

处50万元罚款

9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一般

尚未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处2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已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35万元罚款

严重

已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50万元罚款

10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一般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已完成施工进度10%以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较重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已完成施工进度超过10%,30%以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1.5%的罚款

严重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已完成施工进度超过30%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11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一般

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1个月以内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责令改正

较重

建设单位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超过1个月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严重

建设单位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超过3个月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12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一般

发现前,能自行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发现后,1个月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严重

发现后,超过1个月未改正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13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一般

发现前,能自行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发现后,1个月以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严重

发现后,超过1个月未改正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14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一般

及时改正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发现后, 1个月以内改正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严重

发现后,超过2个月未改正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15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一般

勘察、设计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1级承资质揽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勘察、设计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2级资质承揽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5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6

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严重

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7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一般

施工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1级资质承揽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施工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2级资质承揽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8

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严重

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9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一般

工程监理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1级资质承揽的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较重

工程监理单位有相应资质,超越2级资质承揽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

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严重

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1

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特别严重

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2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一般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5倍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23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一般

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24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一般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其他单位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25

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一般

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单位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50%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26

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一般

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单位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75%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27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一般

工程监理单位将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工程监理单位将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给有相应资质(等级不符)的单位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工程监理单位将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的;或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50%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28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般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处1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20万元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严重

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30万元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29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般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处1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20万元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严重

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30万元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30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三项

一般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处1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20万元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严重

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30万元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31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四项

一般

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

处1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工程已开工建设,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20万元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严重

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30万元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32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33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34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35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处15万元罚款,责令停工整顿,提请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20万元罚款,责令停工整顿,请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36

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1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处15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20万元罚款,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37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较重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停止执业1年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特别严重

造成重大以上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38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一般

单位违法情节一般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单位违法情节较重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

严重

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特别严重

单位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39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一般

首次发现的

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第2次发现的

处15000元罚款

严重

发现3次以上的

处3万元罚款

40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处1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逾期未改正的

处15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20万元罚款

41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5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处6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

处7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10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42

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一般

涉及1份检测报告的

处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涉及2份检测报告的

处15000元罚款

严重

涉及3份以上检测报告的

处3万元罚款

43

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轻微

首次发现的

警告

责令改正

一般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重庆市交通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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