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因此,公路路面出现严重破损等不满足要求时,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反映情况,并由其及时进行处置。其中,红绿灯等交通信号设施以及城市道路基础设施,不属于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职责,建议转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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