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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1-22

渝财教〔 2018] 140 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 2016] 37 号)的相关要求,结合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免教科书费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 35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 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及非独立建制学校附设高中班。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市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包括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孤儿)。

免学费资助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

免教科书费资助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资助资金由中央、市级和区县共同承担。各级财政 按照资助标准、资助学生比例、分担比例确定安排学生资助经费;学校所在区县承担部分应足额纳入本区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在1000元一30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其中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按3000元标准资助。

免学费资助标准由市级按照各区县普通高中平均学费收费标准确定。民办学校学生按本地区同类办公学校免费标准资助。

免教科书费市级财政按每生每学期200元平均资助标准预 算资金,区县和学校对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备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由区县财政按照享受助学金政策学生人数和助学金标准核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经学生资助机构、学校)拨付至受助学生资助卡。普通高中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受助学生足额发放本学期国家助学金。 

免学费资助资金按学期或按年拨付,由区县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核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至学校。若学生同一学期内在校学习未满两个月(因特殊原因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情况除外),则该生该学期免学费补助应全额退回。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开辟免学费“绿色通道”,对携有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应先免费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资助。 

免教科书费资助资金按学期或按年度拨付,由区县财政按照享受免教科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教科书费标准核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至学校。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实行提前告知和年度清算制度,市级财政、教育部门于每年ii月30日前,提前告知各区县下一年度市级补助预计数,并在当年10月底前根据实际人数进行清算。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市级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于30日内合理分配、及时下达。 

第九条  普通高中资助资金实行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动态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普通高中学校应将《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申请表》、《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老学生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各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所在区县资助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学校初审通过后报至区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会同扶贫、民政等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会同普通高中学校将审核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普通高中学校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吝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学生资助具体实施办法,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统筹管理,将各类资助资金统一纳入学生资助部门统筹管理。 

各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将学生资助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一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保证学籍系统在校学生信息与实际在校学生信息一致,确保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 

二条  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学生资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追回补助资金。同时,对违规学校在评优、创重、项目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要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10%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优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七条  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各区县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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