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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06E/2021-00418 [ 发文字号 ] 梁平教发〔2018〕10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教委
[ 成文日期 ] 2018-12-20 [ 发布日期 ] 2018-12-31

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梁平区教育系统货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文件

梁平教2018100

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梁平区教育系统货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梁平区教育系统货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1219日区教委班子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

20181220


梁平区教育系统货物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教育系统货物采购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竞争的招标管理机制,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货物主要包括电教设备、实验设备、体育器材、食堂设备、供热饮水设备、校舍文化(广告、宣传类)、网络广播系统、视频监控、教学用品、学生课桌椅、学生用床、办公桌椅、办公家具、黑板、图书、办公软件等。

第三条单项或累计采购金额达到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全区教育系统货物采购适用于本办法。单项或累计采购金额达到1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均要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平台上完成审批程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教委管理的公办学校(含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职教中心、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货物采购依法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第二章招标程序

第六条单项或累计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由区交易中心组织招标采购。

(一)区交易中心组织招标采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落实资金。

2.在重庆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平台上已完成审批。

(二)区交易中心组织招标采购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采购单位在区教委抽取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代理公司组织采购单位、区教委、区财政等相关部门人员会审招标文件。

3.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告栏中发布招标文件。

4.采购单位在采购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5.招标代理公司在区交易中心组织开标评标。

6.中标结果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示。

7.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代理公司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8.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9.合同签订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采购网上进行合同公告。

第七条单项或累计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根据区财政局批准的采购方式,由单位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一)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落实资金。

2.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平台上已完成审批。

3.在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单位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采购单位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货物规格、型号、数量、配送、安装、售后服务等要求。

2.区教委在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3.属于协议供货品目的,学校按区财政局规定自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采购。

4.招标小组至少由5人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2人。

5.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并形成招标采购记录。

6.中标结果在招标单位公告栏处公示1个工作日。

7.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8.合同签订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在重庆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

(三)采购结束后,采购项目网上申请表和审批流程记录打印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记录、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要装订成册,学校留存。

第八条单项或累计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学校集体研究采用询价采购等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做好相关会议及采购记录。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九条学校对中标人履约过程监督管理及履约验收负总责。学校要对照清单对中标供应商履约进场材料的品牌、型号、材质、规格、数量及包装物完好性等逐一检查核对签收,妥善保存签收材料。学校对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对进场产品、安装调试、履约进程等进行全面监管。

第十条为确保公平竞争,履约过程中,禁止学校与中标供应商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采购合同履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区教委同意后,方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增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十一条货物采购到位或安装调试完成后,学校应要求中标公司清点移交全部产品合格证、技术资料,应安排相对固定人员在中标供应商现场指导下学习操作并做好培训记载,确保学校相关人员安全、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履约完成后,合同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由区教委、学校共同组织验收;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学校自行组织验收(专项资金除外),区教委随机参与抽查验收部分项目。

验收须对所供产品品牌、型号、参数、材质、规格、数量、安全标准、应实现的全部功能或应达到的目标、技术或服务培训、完成时间等要求逐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验收不合格的,要规定整改时限,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参验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所有经过审批采购的项目,合同签订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传到重庆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平台上备案。

第十四条付款时除了提供符合财政规定的必要单据和签字外,必须附采购项目申请表、流程记录、合同(协议)、验收报告(单)等与采购付款相关的材料。原则上扣留合同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物品质保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质保期满,若无质量及售后纠纷问题,一次性全额无息支付余款。

第十五条学校应指定专人收集采购过程资料,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并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学校对采购的货物要按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完善财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学校应成立包括学校领导、后勤工作人员和教师代表参与的本校采购工作小组,建立健全采购配套监管制度,严格按采购相关规定实施货物采购。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教职员工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采购活动中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未经区财政、区教委审批同意擅自实施,先斩后奏的;

2.肢解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方式的;

3.阻扰、排挤和限制其他投标人依法公平竞争参加投标活动或非法干预影响招标结果的;

4.与投标人串通,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5.接受投标人吃请、娱乐或收受投标人红包、回扣、有价证券的;

6.利用招标活动谋取私利、吃拿卡要的;

7.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和区内相关职能部门新的规定相抵触的,从其新规定。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幼儿园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学校食堂食品采购和校服采购不适用本办法;涉及抗洪救灾、安全、应急抢险需要采购的货物等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梁平县教育系统建设工程和货物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梁平教发〔201510)不再施行,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市梁平区教育委员会综合科 20181220日印发

      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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