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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06E/2021-003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教委
[ 成文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延缓入学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缓学申请表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缓学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监护人一关系、姓名

及电话


监护人二关系、姓名

及电话


户籍地址


家长签名(盖手印):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计划入学时间


计划入学学校


备注:一式二份,家长一份,学校存档一份。此表只适用于年满6周岁应入学但因特殊情况需延迟入学的新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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