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06E/2023-00002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教委 | 有效性 | |
| 标题 | 转学 | ||
| 成文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06E/2023-0000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教委 | 
| 有效性 | |
| 标题 | 转学 | 
| 成文日期 | 2021-09-08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 
第二十一条 转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因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变化,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法定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出国留学: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
(二)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2),经转入、转出学校签章同意并存纸质档。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依次经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完成电子学籍转学流程。
(三)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四)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转接。
(五)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擅自转学。转学只能在同年级之间进行。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六)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同意,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附:1.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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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性 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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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 
 学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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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址  | 
 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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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出学校  | 
 转出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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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入学校  | 
 转入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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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学 理由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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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学校 意见  |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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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学 校意见  |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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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本表一式3份。转入、转出学校和学生学籍档案各存一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