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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06E/2023-000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教委
[ 成文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转学

第二十一条 转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因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变化,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法定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出国留学: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

(二)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2),经转入、转出学校签章同意并存纸质档。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依次经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完成电子学籍转学流程。

(三)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四)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转接。

(五)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擅自转学。转学只能在同年级之间进行。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六)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同意,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附:1.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学籍号

原住址

现住址

转出学校

转出班级

转入学校

转入班级



转学

理由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原学校

意见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接收学

校意见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表一式3份。转入、转出学校和学生学籍档案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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