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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193Q/2021-00029 [ 发文字号 ] 梁平府办发〔2018〕183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18-10-18 [ 发布日期 ] 2018-10-18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梁平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的通知

渝文备〔2018〕1191 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梁平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18〕18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重庆市梁平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8〕9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为支持,在一定期限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种项目类别。

(一)重大专项。聚焦全区重点产业发展目标,主要支持重大科技工程建设、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二)重点项目

1.重点研发计划。支持基础研究和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增强全区源头创新能力;支持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与产品开发以及成果转化、国际科技合作等;支持社会公益性研究。

3.平台和人才计划。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和运营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支持重点产业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进一步优化科技人才资源布局。

(三)一般项目。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主要采取事前资助、后补助两种资金支持方式,均为一次性拨付资金。

(一)事前资助。在项目立项以后,根据相关批文对项目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二)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立项、验收后,给予资金补助。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导向性立项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管理

第七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包括竞争性立项和导向性立项两种立项方式。

1.竞争性立项。采取专家评审制和行政审批制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包括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推荐、项目入库、出库评审、行政审批、公示、行文下达等程序立项。

2.导向性立项。围绕区域重点产业的重大创新创业活动,主要支持上级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支持项目。导向性立项项目可简化程序直接行文下达项目及其支持资金文件。

第八条 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区科委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报时间、方式等。

第九条 项目申报。项目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公开申报。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梁平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2.具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科技研发优势;

4.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人才队伍、资金、场地和技术装备等;

5.无不良信用记录;

6.没有未验收的区科技计划项目。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梁平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要求;

2.符合梁平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条 项目推荐。申报项目应按归口和属地原则由区级部门、乡镇(街道)签署推荐意见。各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项目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入库。区科委对经推荐的项目进行要件审核,审核受理后纳入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库。

第十二条 出库评审。区科委择优选取入库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区科委组织考察。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审批,由区长办公会或区政府常务会确定。

第十四条  公示。经行政审批后的拟立项科技计划项目及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由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查核实,形成处理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批。

第十五条  行文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区科技计划项目,区科委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梁平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任务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一)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区科委委托科技服务机构以会议评审或现场评审等方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二)区科技计划事前资助类项目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申请验收。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申请验收的,将作验收不合格处理。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将不给予补助;对于事前资助类项目,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资金,将承担单位和相关个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三)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合同任务和相关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为合格。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区科委下达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6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和导向性立项项目不再组织验收。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七条  区科委与已立项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科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其中,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和导向性立项项目不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科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应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事前资助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验收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在2年内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区科委、区财政局报告使用计划;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无故不申请验收及验收不合格项目,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条 事前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如因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并经过努力无法按合同要求实施项目,应及时申请变更或终止合同任务,报区科委审查批复。对于终止合同任务的项目,视情况收回尚未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事前资助项目资金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它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科目合并为间接费用,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参照国家和重庆市规定,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第二十二条 后补助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支出,不再组织资金过程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区科委支出的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费,按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5%列入科技计划年度预算。用途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培训、项目评审、公示、验收、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原则上只对竞争性项目实施中期监督检查和结束期监督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科委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牵头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所有项目的承担单位要主动向区科委提供年度资金分配使用及管理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绩效情况等绩效评价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区财政、区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路径和实施数据等进行记录并整理形成科技报告,作为年度实施情况总结以及中期评估和验收材料。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发现或取得重大进展的,应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7﹞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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