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3188E/2018-000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礼让镇政府 | 有效性 | |
标题 | 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身份认定 | ||
成文日期 | 2018-02-12 | 发布日期 | 2018-02-12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3188E/2018-000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礼让镇政府 |
有效性 | |
标题 | 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身份认定 |
成文日期 | 2018-02-12 |
发布日期 | 2018-02-12 |
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身份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2.《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2]116号)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以下简称“困境儿童”)。具体包括:(1)父母双方均失踪、服刑或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且家庭困难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失踪或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3)父母一方失踪(原则是对象出具能证明其父母失踪两年及以上的材料),另一方死亡、服刑或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4)父母一方服刑(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服实刑一年及以上),另一方重残、死亡或失踪,且家庭困难的儿童。(5)儿童家庭困难证明:由村(居)委会提供儿童家庭享受低保或属建卡贫困户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6)已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儿童,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礼让镇公共服务中心民政救助窗口
20个工作日
53573866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1个工作日)----村委会受理申请并入户调查----镇民政办入户调查并初审(4个工作日)-----镇民政办主任审核(2个工作日)---报县民政局审批----享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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