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3188E/2018-000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礼让镇政府 | 有效性 | |
标题 |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成文日期 | 2018-02-12 | 发布日期 | 2018-02-12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3188E/2018-000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礼让镇政府 |
有效性 | |
标题 |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成文日期 | 2018-02-12 |
发布日期 | 2018-02-12 |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实行分级编制和分级审批制度;城乡规划的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规划许可制度和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放线验线、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等规划工作制度。”
2.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乡、村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
3.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11〕372号第七条、第八条;
4.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规划区内个人自建自用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梁平府发〔2015〕4号)。
集体土地上(个人居住用房)新、改、扩建设项目
1.书面申请(原件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项目,复印件1份)
4.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宅基地面积的书面意见及附图(复印件1份);
5.区规划局复函(原件1份,限确因场镇风貌协调等原因需超过三层的);
6.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礼让镇公共服务中心村建国土窗口
20个工作日
023-53572511
村建国土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村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查看(2个工作日)-村建服务中心主任初审(1个工作日)-乡分管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村建国土窗口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个工作日)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