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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745340739E/2020-000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龙胜乡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2-19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龙胜乡小额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重庆市梁平区龙胜乡小额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2018109日)

根据《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梁平民政发〔2018〕31号)及《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关于做好小额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梁平民政发〔2018〕3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更好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我乡实际,制订了救助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小额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小额临时救助条件和范围

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乡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乡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民政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小额临时救助标准

实施小额临时救助应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扣除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医疗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给予一次临时救助。

(一)医疗困难小额临时救助

申请时,一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5%的救助,救助金额超过3000元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实施大额临时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救助金额超过3000元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实施大额临时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高于45%的救助(以家庭困难程度会议审核确定),救助金额超过3000元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实施大额临时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高于25%的救助(以家庭困难程度会议审核确定),救助金额超过3000元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实施大额临时救助。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救助金额超过3000元的报区民政局审批实施大额临时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救助金额未超过3000元的由乡镇(街道)实施小额临时救助,金额超过3000元的报区民政局审批;D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救助金额未超过3000元的由乡镇(街道)实施小额临时救助救助,金额超过3000元的报区民政局审批。

(二)重特大灾(伤)害小额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救助金额未超过3000元的由乡镇(街道)实施小额临时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救助金额未超过3000元的由乡镇(街道)实施小额临时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救助金额未超过3000元的由乡镇(街道)实施小额临时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小额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扣除各种保险(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及其他救助后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在读期间家庭特别困难的给予3000元的小额临时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3000元的小额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实施小额临时救助。

三、小额临时救助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我乡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小额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申请小额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提出救助书面申请交村居委会初步审查,确保所需资料备齐后于每月1至5日前交乡人民政府民政办统一受理。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启动紧急程序,由分管领导、乡镇长审核同意后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小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民政工作人员、村(居)干部组成的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照相存档)、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审批。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主要负责人不在的可由分管领导代为主持),相关办公室(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驻村(居)干部、村(居)干部等组成的小额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每季度末月的15日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经乡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其他情况给予救助的实施救助。

3.规范系统管理。严格做好临时救助系统录入工作,扫描必要的上报材料(临时救助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或个人遭遇医疗困难、重特大灾(伤)害、就学困难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入户调查照片、审核审批表、评审会议记录等有关申请审核材料)并准确地录入临时救助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同时,临时救助对象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事一档,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台账,建立临时救助对象的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

4.上报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末月20日前汇总当季度救助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

四、救助金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后将救助金通过银行打卡发放到救助对象。每季度的末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将《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梁平区小额临时救助审批汇总表》和打卡发放银行回执单复印件上报区民政局备案。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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