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396D/2025-000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林业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梁平区林业局2025年3-5月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 ||
成文日期 | 2025-07-03 | 发布日期 | 2025-07-03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396D/2025-000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林业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梁平区林业局2025年3-5月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
成文日期 | 2025-07-03 |
发布日期 | 2025-07-03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违反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林某高 | 自然人 | 512224********5519 | 梁平林罚决字【2025】第005号 | 于2024年10月初,接受他人提供的野生动物肉块在自己所经营的餐饮店(艾林饭店)进行加工牟利,剩余未加工部分冻在冰箱内。2025年2月25日梁平区林业局预防科会同梁平区竹山镇产业发展中心发展人员在梁平区竹山镇猎神村艾林饭店依法检查,在冰箱内发现疑似野生动物残体冻块,重量为1.02KG。经调查核实为“三有”野生动物麂子残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1.没收野生动物残体冻块1.02千克 2.处罚款600.00元。 |
2025年3月4日 |
2 | 重庆市梁平区合兴街道大梨村村民委员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N2500155MF6250056M | 梁平林罚决字【2025】第006号 | 于2017年1月至2023年4月,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梁平区合兴街道大梨村5组(小地名:大垭口)擅自占用林地修建公墓。根据重庆市梁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作出的调查报告,梁平区合兴街道大梨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0.318公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限2025年9月30日恢复原状; 2.罚款31800.00元。 |
2025年5月21日 |
3 | 李某春 | 自然人 | 500228********1296 | 梁平林罚决字【2025】第007号 | 于2025年3月起,在梁平区双桂街道安宁村3组(小地名:安宁寨),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修建步行栈道、木屋等设施。经重庆市梁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其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0.0502公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限2025年9月30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7530.00元。 |
2025年4月21日 |
4 | 龙某波 | 自然人 | 512224********0974 | 梁平林罚决字【2025】第008号 | 于2025年4月初,在仁贤街道广福村10组(小地名:花生岩),未经审批擅自排危毁坏林地,经重庆市梁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其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0.1052公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1.限2025年9月30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2946.00元。 |
2025年5月12日 |
5 | 陈某东 | 自然人 | 500228********1292 | 梁平林罚决字【2025】第009号 | 于2025年3月20日,在梁平区双桂街道安宁村3组(小地名:花园寨王家院子),为修建纳凉点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林地搭建木屋及观景台、修建阶梯、挖土平整露台等行为,经重庆市梁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其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0.0645公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限2025年9月30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9675.00元。 |
2025年4月28日 |
6 | 张某财 | 自然人 | 500228********5458 | 梁平林罚决字【2025】第010号 | 于2025年4月4日在梁平区梁山街道东山村5组4号(小地名:高家居)擅自占用林地倾倒建筑垃圾,造成林地毁坏。经重庆市梁平区林业局预防科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其毁坏林地面积为9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1.限2025年9月30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2700.00元。 |
2025年4月29日 |
7 | 魏某凡 | 自然人 | 512224********2819 | 梁平林罚决字【2025】第011号 | 于2024年12月底,在梁平区复平镇永和村4组实施龙象寺水库项目过程中,采伐位于水库红线外的林木。经重庆市梁平区林业局预防科工作人员现场勘验,采伐柏树46株。根据重庆市梁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认定报告,采伐46株林木立木蓄积总量为5.21m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2025年9月30日前原地或异地补种50株柏树; 2.罚款3186.00元。 |
2025年5月20日 |
8 | 重庆晋天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00112MABWAA569A | 梁平林罚决字【2025】第012号 | 于2024年9月起,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梁平区福禄镇青桥村9组(小地名:土地垭口)占用林地修建巡检通道、放空区;在曲水镇中鹿村6组(小地名:廖家山)占用林地修建阀室。经重庆市梁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其违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0.091公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限2025年9月30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27300.00元。 |
2025年5月9日 |
9 | 重庆市梁平区虎城镇聂家村村民委员会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54500155ME17052226 | 梁平林罚决字【2025】第013号 | 于2022年10月,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梁平区虎城镇聂家村11组(小地名:土地垭口)占用林地拓宽道路。经重庆市梁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其违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为0.09公顷。拓宽的道路原长90米,宽5米,其实际占用林地面积为0.045公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限2025年9月30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12600.00元。 |
2025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