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396D/2025-000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林业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梁平区林业局2025年7月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 ||
成文日期 | 2025-08-22 | 发布日期 | 2025-08-22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396D/2025-000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林业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梁平区林业局2025年7月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
成文日期 | 2025-08-22 |
发布日期 | 2025-08-22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违反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林某虎 段某鹏 |
自然人 | 500228********6317 500228********7354 |
梁平林罚立字[2025]第020号 | 于2024年11月12日,在梁平区合兴街道龙滩村于二环路交界处,使用气枪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野鸡2只,经鉴定为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环颈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第一款、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2010元 | 2025年7月15日 |
2 | 汪某利 | 自然人 | 511223********5891 | 梁平林罚立字[2025]第021号 | 于2024年7月至8月期间,在梁平区龙门镇明亮村至花庙村公路附近(小地名:百安口)山林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小麂1只,经鉴定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3100元 | 2025年7月17日 |
3 | 胡某江 黄某东 |
自然人 | 500228********1535 500228********3117 |
梁平林罚立字[2025]第022号 | 于2024年9月8日,在聚奎镇青龙村使用弹弓狩猎野生动物4只,经司法鉴定为环颈雉1只、山斑鸠1只、夜鹭2只。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2100元 | 2025年7月23日 |
4 | 刘某伟 | 自然人 | 512224********5734 | 梁平林罚立字[2025]第023号 | 于2025年3月起,在梁平区梁平区屏锦镇明月村2组(小地名:跑马槽),未经审批占用林地搭建房屋,面积301.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限期2025年12月31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罚款4500元 | 2025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