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违反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邱某平 |
自然人 |
512224********1733 |
梁平林罚决字[2025]第025号 |
于2023年9月至2023年底,在重庆市梁平区礼让镇河川村7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小麂1只、野猪1只。经鉴定小麂为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罚款3510元 |
2025年9月1日 |
| 2 |
罗某亮 |
自然人 |
512224********1975 |
梁平林罚决字[2025]第026号 |
于2025年9月1日在梁平区大观镇安乐社区12组(小地名:温家坝)砍伐刺桐树7株,立木蓄积1.04m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限期2026年3月31日前原地或异地补种树木14株;罚款800元 |
2025年9月9日 |
| 3 |
杨某峰 |
自然人 |
512224********8731 |
梁平林罚决字[2025]第027号 |
于2025年9月19起,在梁平区云龙镇红旗村5组实施重庆市梁平区2024年退化林修复任务中,未设置森林防火宣传警示标志。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1.警告; 2.罚款500元 |
2025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