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违反法律规定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贺某栋 |
自然人 |
512224********4415 |
梁平林罚立字[2026]第003号 |
于2026年2月24日在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中,存在疫木火场周边未清理、未挖掘火塘、扑火工具不足、火场无人值守的问题,未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立即改正,建议处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2026年3月10日 |
| 2 |
李某远 |
自然人 |
512224********5512 |
梁平林罚立字[2026]第004号 |
于2026年2月初,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梁平区竹山镇正直社区2组(小地名:长林凹)砍伐集体林地上的杉树28株,活立木蓄积2.82m³(折算原木材积1.92m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2026年5月30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杉树28株,处罚杉树价格800元/m³的3倍罚款,即1.92m³共计人民币4608元(大写:肆仟陆佰零捌元整)。 |
2026年3月11日 |
| 3 |
李某胥 |
自然人 |
512224********5536 |
梁平林罚立字[2026]第005号 |
于2026年2月初,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修建房屋,在梁平区竹山镇正直社区2组(小地名:长林凹)砍伐集体林地上的树木13株(其中杂树2株、幼树11株),砍伐杂竹约300斤,2株杂树原木材积0.51m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2026年5月30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树木13株,处罚杂树价格300元/m³的3倍罚款,即0.51m³共计人民币459元(大写:肆佰伍拾玖元整)。 |
2026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