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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新一轮退耕还林 还草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2-03

梁平府办发[2017]44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新一轮退耕还林

还草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梁平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



重庆市梁平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梁平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进度,规范工程管理,根据《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0号)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梁平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第三条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实行政府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有关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林业局、区农委、区国土房管局协助,负责调配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任务,区发展改革委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区级作业设计负责审查批复;区财政局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资金和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区国土房管局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土地的审查和调剂,协助林业、农业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区林业局是退耕还林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退耕还林实施方案、作业设计、任务落实、技术指导、进度督查和区级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核实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现金补助兑现材料;区农委是退耕还草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编制退耕还草实施方案、作业设计、任务落实、技术指导、进度督查和区级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核实退耕还草种苗费、现金补助兑现材料。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具体工作,负责宣传发动、计划申报、任务落实、土地核实、组织实施、督促进度、自查验收、抚育管护、兑现补助、档案收集完善和保管等工作。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纳入年度林业和农业工作考核。

第六条 退耕还林还草坚持尊重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宣传发动,认真统计农民自愿退耕面积,做好规划,于每年10月底前将年度规划任务上报区林业局和农委。区林业局、农委根据各乡镇(街道)的申报结果统一向市林业局、市农委争取下一年任务。待市里任务下达后,再根据各乡镇(街道)申报的任务量统筹安排年度任务。

第七条 建设方式。采取农民自主建设和业主(大户)(依法通过流转、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民土地经营权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倡导业主(大户)参与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有利于集中连片发展产业,提高集约化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产业效益。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辖区土地利用情况,积极引进业主(大户)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发展林业和农业产业。在引进业主(大户)时,要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坚决杜绝信誉度差,以损害农民利益、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补助为目的的业主(大户)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业主(大户)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必须征得土地流转农户同意,并对退耕还林还草现金补助的分配和兑现方式达成协议。

第八条 后期管理。退耕还林还草后期管理是决定工程建设成效的关键,各乡镇(街道)应制定适合本区域的管理制度,督促退耕农户和业主(大户)遵照执行,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第九条 工程验收。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实行竣工验收制,除国家规定的三级验收(第一年区县级自查验收、第三年市级复查、第五年国家核查)外,各乡镇(街道)应在完成本年度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任务后,组织人员进行自查验收,对不合格的面积及时督促整改,待全部合格后申请区级验收。区级自查验收由区林业局(农委)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上级制定的相关验收办法组织进行。区级自查验收结果是兑现退耕还林还草现金补助的主要依据,区林业局(农委)应将区级验收结果及时反馈到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区级验收结果分别将合格面积申报兑现补助,对不合格的面积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一年仍不合格,则取消退耕还林还草资格,追回已经兑现的现金补助和种苗造林(种草)补助,实行易地造林(种草)。易地造林(种草)原则上在各乡镇(街道)辖区内实施。

第十条 资金兑现。

(一)退耕还林还草现金补助兑现。新一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标准为1200元/亩,分三次兑现:第一次在实施完成当年经验收合格后兑现500元/亩;第二次在第三年兑现300元/亩;第三次在第五年兑现400元/亩;退耕还草国家每亩现金补助850元,分两次兑现,第一年兑现450元/亩,第三年兑现400元/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兑现前应在村社公示15个工作日,然后建立数据库,申报兑现。区林业局(农委)在收到乡镇(街道)直补申请后,及时审核并报财政局申请拨款到指定银行直接兑现到退耕户银行账户。兑现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工作补助资金直补工作程序的通知》(渝财企〔2006〕618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种苗造林(种草)费兑现。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种苗造林(种草)费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区林业局(农委)统筹调配使用种苗造林(种草)费,根据作业设计的树种(草种)、设计密度及种苗市场单价核算,超出国家单位面积投资标准的按投资标准拨付,低于国家单位面积投资标准的按实际金额拨付。结余资金用于奖励补助发展产业规模大、集中连片、效果明显、完善了部分基础设施等的退耕还林还草业主。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作,确保梁平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顺利推进,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新农村奠定坚实基础。相关工作人员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工作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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