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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817/2021-00029 [ 发文字号 ] 梁平府办发〔2019〕9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01-22 [ 发布日期 ] 2019-01-23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区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梁平区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          


梁平区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繁荣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推进我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2017〕1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供给结构更加合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推进乡镇敬老院开展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推进乡镇敬老院提档升级。新增市级示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15个。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达到100%。养老服务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

1.降低准入门槛。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区民政局备案。放宽养老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在住所外另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均属本区范围内的,可以在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区民政局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区民政局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2.优化审批程序。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1998年9月以前建成投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服务场所,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程序。养老机构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3.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

4.健全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机制。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积极推进梁山街道、蟠龙镇、云龙镇等乡镇(街道)敬老院开展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积极稳妥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健全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机制,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区民政局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2019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60%,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二)健全完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清单管理制度。对特困供养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严格按照政策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进一步健全完善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落实好高龄津贴等普惠型养老服务政策、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政策和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服务政策。在兜底保障、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支持、普惠型服务和老年人优待等方面,创新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供给,明确供给对象、供给方式和支出责任主体,并对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各乡镇(街道))

(三)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2019年新增1个市级示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8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2020年新增7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加大财政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补贴力度,给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超过5万元/个/年运营补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不超过2万元/个/年运营补助。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将6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中的重残、重病、失能等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等作为购买服务的重点对象,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进礼让镇、云龙镇、虎城镇、合兴镇、蟠龙镇、聚奎镇等乡镇的敬老院提档升级,全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整合资源分片区建立失能失智高龄老人养护院。加强农村幸福院改造和管理,注重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整合农村社区服务资源,开展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各乡镇(街道))

(五)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向区卫生健康委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设立门诊部、医务室或护理站,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2019年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达到85%。2020年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达到100%。(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各乡镇(街道))

(六)加大财政扶持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区级留存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利用自有产权建设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新增床位给予10000元/床的建设补贴,区级财政对新增床位给予2000元/床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新增床位给予5000元/床的建设补贴,区级财政对新增床位给予1000元/床的建设补贴(在享受建设补贴后,从事养老服务年限均不得少于5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三、强化监管,保障社会养老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一)落实责任。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不断完善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二)加强宣传。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治观念,防范虐老、欺老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三)强化监管。各单位建立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养老机构的服务性质。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群体人身安全。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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