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 >政务公开 >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标准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817/2021-00304 [ 发文字号 ] 梁平民政发〔2018〕31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日期 ] 2019-06-07

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      

                     2018328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和《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梁平府发〔201812号)精神,为完善社会救助机制,更好地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增强救助时效,完善救助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民政建档特殊困难人员;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临时救助标准

实施临时救助应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扣除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医疗救助、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给予一次临时救助。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一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5%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5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5%的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0元以上,起付救助金额3000元,自付金额超过30000元部分再给予不超过25%的救助,封顶线3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家庭特别困难的给予3000元的临时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3000元的临时救助。

三、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照相存档)、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办公室(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临时救助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或个人遭遇医疗困难、重特大灾(伤)害、就学困难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入户调查照片、审核审批表、评审会议记录等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超过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的临时救助报区政府审批。

(三)特殊情形

1.委托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含3000元)的,区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每季度末月报区民政局备案。

2.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应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四、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采取打卡方式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能力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公开。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政府及民政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三)规范系统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做好临时救助系统录入工作,扫描必要的上报材料(临时救助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或个人遭遇医疗困难、重特大灾(伤)害、就学困难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入户调查照片、审核审批表、评审会议记录等有关申请审核材料)并准确地录入临时救助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同时,临时救助对象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事一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台账,建立临时救助对象的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