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政策及标准 >执行标准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817/2023-0002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23 [ 发布日期 ] 2022-11-23

重庆市梁平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2年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5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渝府发〔2022〕15号)、《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梁平府发〔2022〕15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梁平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2年版)》

一、兜底保障

1.特困人员救助保障

▪ 服务对象:特困老年人。

▪ 服务内容: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32元;2.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全自理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半自理标准为200元/人/月,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3.特困老年人自主选择乡镇(街道)敬老院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的方式,其中失能老年人可入住梁平区老年护养中心。

▪ 责任主体: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18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

▪ 申请方式: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2.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

▪ 服务对象:全失能特困老年人。

▪ 服务内容:依托梁平区老年护养中心为有意愿的全失能特困人员实施全失能照护,提供基本生活、日常照料、疾病治疗等方面服务。

▪ 责任主体: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政策依据:《重庆市梁平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纪要》《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梁平民政发〔2020〕184号)

▪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3.困难老年人丧葬服务

▪ 服务对象:梁平区户籍的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 服务内容:补助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以上五项费用控制在1500元以内,超出15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 责任主体: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政策依据:《梁平县民政局梁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代办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4.最低生活保障重点救助

▪ 服务对象:低保家庭中的70岁以上的老年人。

▪ 服务内容:为低保家庭中7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60元重点救助金。

▪ 责任主体: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政策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渝民〔2018〕135号)

▪ 申请方式: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5.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 服务对象:梁平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具体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中所有办理了残疾证的人员,含七类(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多重等七类)残疾人的一、二、三、四级。

▪ 服务内容: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元。

▪ 责任主体: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政策依据:《梁平县民政局梁平县残疾人联合会梁平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梁平民政发〔2015〕194号)、《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重庆市梁平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梁平民政发〔2022〕105号)

▪ 申请方式: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6.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服务对象:梁平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发放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 责任主体: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政策依据:《梁平县民政局梁平县残疾人联合会梁平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梁平民政发〔2015〕194号)

▪ 申请方式: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7.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服务对象:梁平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60周岁至79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须持第二代残疾证)失能老年人,多重残疾中包含有前述四类一、二级重残,以及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

▪ 服务内容:发放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 责任主体: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政策依据:《梁平县民政局梁平县残疾人联合会梁平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梁平民政发〔2015〕194号)

▪ 申请方式: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二、重点关爱

8.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服务对象:梁平区户籍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所有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享受民政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重度残疾人除外。

▪ 服务内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每人每月90元、二级每人每月80元。

▪ 责任主体: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政策依据:《梁平县民政局梁平县残疾人联合会梁平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梁平民政发〔2015〕194号)、《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重庆市梁平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梁平民政发〔2022〕105号)

▪ 申请方式: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9.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 服务对象:农村留守老年人。

▪ 服务内容:

1.村民委员会组织邻里乡亲、村民小组和老年组织等以电话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定期巡防,及时了解农村留守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生活情况,重点帮扶有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督促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履行赡养义务。2.村民委员会发现留守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报告

▪ 责任主体:区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梁平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梁平民政发〔2019〕69号)

▪ 申请方式: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服务,无需申请。

10.长期护理保险

▪ 服务对象:参加职工医保,且符合待遇享受标准的老年人。

▪ 服务内容: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经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根据其失能状况、护理需求和家庭情况,自愿选择居家个人护理、居家上门护理、机构集中护理服务。居家个人护理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费用标准为4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居家上门护理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费用标准为50元/日·人(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具体办法按渝医保办〔2021〕53号文件执行)

▪ 责任主体:区医保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政策依据:《重庆市梁平区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梁平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梁平医保发〔2021〕188号)

▪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委托承办机构承办申请。

三、福利优待

11.高龄津贴

▪ 服务对象:持有梁平区城乡居民户口,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服务内容:

1.津贴标准。80-89周岁老年人:城乡低保户对象为50元/人/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对象为30元/人/月,其他对象为40元/人/月;90-99周岁老年人:20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老年人:600元/人/月。

2.节日慰问金标准。百岁老人年满100周岁,重阳节、春节500元/人/节,生日慰问金500元/人,去世抚慰500元/人。

▪ 责任主体: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政策依据:《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梁平民政发〔2018〕12号)

▪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和社会(社区)事务办申请

12.老年人优待

▪ 服务对象:本区户籍及常住老年人。

▪ 服务内容:老年人卫生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等优待。1.医疗机构开辟老年人优先挂号、就医等绿色通道,保留人工服务窗口,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交普通诊察费。2.在公共文化场馆、公园、旅游景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购买门票。3.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责任主体: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局、区文化旅游委等部门

▪ 政策依据:《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申请方式:向有关单位申请或不需要申请。

13.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 服务对象:梁平区户籍的60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的老年人

▪ 服务内容:1.机关企事业单位60周岁及以上人员,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由原单位全额出资30元,为每人每年购买一份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民政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人员,全区民政对象(仅限城乡特困人员、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由区民政局负责投保。3.在乡优抚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人员,全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民政局负责投保。4.其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自愿投保人员,全区其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自愿参加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由区财政按以下标准补助:60-69岁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70-79岁的每人每年补贴15元,80岁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20元;未投保的老年人不享受补助。

▪ 责任主体: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中国人寿梁平支公司

▪ 政策依据:《重庆市梁平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2022年“孝老安康工程”的通知》(梁老委办发〔2021〕4号)

▪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1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服务对象:本区65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 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优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流程,结合实际开展老年人认知功能初筛服务,对初筛结果异常的老年人,指导其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复查。

▪ 责任主体:区卫生健康委

▪ 政策依据:《重庆市梁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梁平卫健发〔2022〕58号)

▪ 申请方式: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服务,无需申请。

四、普惠服务

15.家庭照护培训

▪ 服务对象:本区户籍及常住失能老年人。

▪ 服务内容:依托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为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照护者提供家庭照护技能培训。包括:1.照护知识与技能培训;2.心理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3.其他有助于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的服务。

▪ 责任主体:区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政策依据:《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20〕27号)

▪ 申请方式:直接就近向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