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089L/2026-00075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 标题 |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表20260821 | ||
| 成文日期 | 2026-08-21 | 发布日期 | 2026-08-21 |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089L/2026-0007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农业农村委 |
| 有效性 | |
| 标题 |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表20260821 |
| 成文日期 | 2026-08-21 |
| 发布日期 | 2026-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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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人 |
自然人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履行情况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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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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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案 |
渝梁农(农田)罚〔2026〕18-1号 |
中铁建***建设有限公司 |
911101***0L46 |
于*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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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梁平区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东部低山片区)施工过程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依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中铁建***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中铁建工本项目蟠龙镇青垭社区灌溉与排水工程合同价款2179774.84元3%的一般处罚处罚款65393.24元。 |
暂未履行。已告知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统一账户。 |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6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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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案 |
渝梁农(农田)罚〔2026〕18-2号 |
韩*新 |
/ |
/ |
身份证 |
371424***0617 |
中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梁平区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东部低山片区)施工过程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韩*新是中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梁平区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东部低山片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中铁建***建设有限公司被本机关罚款65393.24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决定在从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内按上限处罚。给予韩*新中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单位罚款数额65393.24元10%的从重处罚,即:处罚款6539.32元 |
暂未履行。已告知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统一账户。 |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6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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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案 |
渝梁农(农田)罚〔2026〕18-3号 |
毛*清 |
/ |
/ |
身份证 |
650102***0015 |
中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梁平区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东部低山片区)施工过程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毛*清是中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梁平区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东部低山片区)的技术负责人,属于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中铁建***建设有限公司被本机关罚款65393.24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毛*清中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单位罚款数额65393.24元7.5%的一般处罚,即:处罚款4904.49元。 |
暂未履行。已告知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统一账户。 |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6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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