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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089L/2020-0019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教育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06-21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区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经研究,制订了《重庆市梁平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解决“谁来种地”和“如何种好地”的问题,确保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根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8〕2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必须思想理念先进、创业欲望强烈、市场意识超前、务农意愿稳定、社会责任意识较强,具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拥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五个基本特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期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及管理。培育产业主要围绕全区产业体系建设。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实行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坚持条件,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主要指生产经营型新型职

业农民。

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分初、中、高级三个级别,按如下条件进行认定:

(一)认定的基本条件。

1. 年龄18~55周岁。

2. 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认定为高级的原则上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包括农校、农广校或其他大中专职业院校、函授学历、自考学历等)。

(二)认定的标准

初级:1.以农业为职业,符合下列农业职业从业条件。

(1) 从事水稻、蔬菜、梁平柚、肉羊、肉牛、水产等其它种养殖类产业之一的时间达3年以上(含3年)。

(2)家庭劳动力年人均纯收入达到上一年度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含3倍)。

2.拥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与申报产业相关的技能,并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结业证书。

3.占有一定的资源。生产经营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粮油10亩(其中水稻10亩、玉米10亩、高粱10亩、油菜10亩)以上。

(2) 果树10亩以上。

(3) 水产10亩以上。

(4) 蔬菜类(含榨菜)10亩以上。

(5)肉牛年出栏20头以上(含20头)。

(6)生猪年出栏100头以上(含100头)。

(7)山羊年出栏100只以上(含100只)。

(8)肉兔年出栏1000只以上(含1000只)。

(9)家禽年出栏3000只以上(含3000只)。

(10)水产养殖面积10亩以上(含10亩)。

(11)从事农业创业的须拥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取得与农业创业相关的经营资质。

4.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家庭劳动力年人均纯收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粮油类、蔬菜类、果树类产业,家庭劳动力年人均纯收入2万元以上(含2万元)。

(2)从事畜禽类其它生产经营型产业,家庭劳动力年人均纯收入3万元以上(含3万元)。

(3)从事农业创业的,家庭劳动力年人均纯收入4万元以上(含4万元)。

5.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家庭劳动力年人均纯收入中农业收入占50%以上。

中级:1.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应高于初级。生产经营的项目,

除去生产资料和雇工工资直接支出外,年纯收入达到梁平区农民人均上一年度纯收入的5-10倍;

2.生产经营规模:同类生产经营项目,比初级的扩大1倍以上。

高级:1.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应高于中级。生产经营的项目,除去生产资料和雇工工资直接支出外,年纯收入达到梁平区农民人均上一年度纯收入的10倍以上;

2.生产经营规模:同类生产经营项目,比中级的扩大1倍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实行自愿申报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培育对象,到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填写《重庆市梁平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审批表》,并附申报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结业证书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二)初审。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培育对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合格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

(三)评审。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工作组负责评审工作。

(四)公示。经评审合格的,实行两级公示:由所在乡镇在公示栏(或网站)公示,同时在区农业信息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五)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重庆市梁平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工作组颁发《重庆市梁平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四章  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七条  准入机制。根据我区农业产业发展情况,从现有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村组干部中的致富带头人、兴办农业经济组织的农业创业人员中遴选符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条件的人员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培养。

第八条  退出机制。对已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及时上报区农业农村委,经重庆市梁平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工作组确认后,准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或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自愿申请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

(二)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各项管理服务、不按要求参加规定的培训学习的。

(三)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处理的。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九条  重庆市梁平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工作组由区农业农村委组建,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宣传和科技教育科,负责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相关组织服务等认定事务及培训工作。

第十条  取得《重庆市梁平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有农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对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要接受重庆市梁平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组的复核审验。逾期未审验者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涂改、转让无效。因故需要补发、换发资格证书的,向重庆市梁平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工作组办公室申请补发、换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原《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梁平农委发〔2017〕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梁平区新型职业农民初、中级认定申请审核表

2.重庆市梁平区新型职业农民高级认定推荐表

3. 重庆市梁平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汇总表

附件1

重庆市梁平区新型职业农民初、中级认定申请审核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 程度


1寸免冠照片

家庭

住址


联系

电话


身份  证号


家庭人口


参加系统培训情况


从事主要产业


从业

年限


生产  规模


主要收入来源产业(粮、果、畜、菜、其他)


年收入


带动就业或发家致富人数


现有资格证书级别及获证时间


资格证书发证部门



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区农委认定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意见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附件2

重庆市梁平区新型职业农民高级认定推荐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 程度


1寸免冠照片

家庭

住址


联系

电话


身份  证号


家庭人口


参加系统培训情况


从事主要产业


从业

年限


生产  规模


主要收入来源产业(粮、果、畜、菜、其他)


年收入


带动就业或发家致富人数


现有资格证书级别及获证时间


资格证书发证部门



乡镇

政府

审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区

农业

行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区

新型

职业

农民

培育

工作

协调

小组

审核

意见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市级

农业

行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庆市梁平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汇总表

序号

姓名

年龄

性别

文化

程度

毕业院校

家庭住址

从事

产业

产业规模(头/只/亩)

主要收入来源产业(粮、果、蓄、菜、其他)

带动就业或发家致富人数

家庭年收入(万元)

联系电话

认定等级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组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委各留存一份,附在审批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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