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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申报梁平区2021年稻谷烘干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通知

日期:2021-07-2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化服务组织:

为减少不利天气对农户稻谷收割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加快促进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探索建立适应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发展要求的生产经营机制,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根据全区社会化服务工作安排,拟开展2021年水稻烘干社会化服务,请符合条件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实际,认真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一、申报条件

(一)服务组织必须具备条件:一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2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烘干设备及相应能力;三是享有良好的信誉,质量和价格受服务对象认可;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二)补助范围。在全区范围内,为水稻种植类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稻谷进行烘干服务。

(三)补助对象。对为梁平区域内种植大户提供水稻烘干社会化服务,并对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合作社、公司、协会、家庭农场、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组织进行补助。

二、资金使用方向及标准

补助方式:根据烘干设备耗能情况,烘干服务开始和截止时电表起止度数,结合接受服务对象种植规模(按每亩1200斤湿稻谷折算),综合核实补助金额。

作业服务环节

补助

规模

市场价格(含上下车转运等)

补助比例

补助标准

金额

(万元)

备注

稻谷烘干

10000吨

300元/吨

30%

90元/吨

90

三、有关要求

(一)补助资金与服务作业量挂钩。服务组织必须与接受服务的对象签订社会化服务合同(见附件1),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服务项目、技术路线、财政补助标准、收取费用等内容。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服务对象应签字确认,按实际完成量将补助资金兑付给服务组织。

(二)下列形式不纳入补助范围。一是没有向服务对象收取作业费用或者假收取作业费用的服务组织;二是对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同时成立服务组织,自己为自己服务的。三是项目申报后,由被服务对象自行完成服务环节,与服务组织共同分享补助资金的行为。

(三)资料准备。申报项目的服务组织应填写重庆市梁平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申报表(见附件2),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与生产主体已初步对接的意向性合同、烘干设备型号照片、电表初始度数照片等资料。

(四)虚假行为惩戒。服务组织与接受服务对象联合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服务组织参加财政补助项目的资格,接受服务对象参与作假,对申报基地产业项目纳入黑名单。

申报时间截止202182日,逾期不予受理。纸质资料递送区农业农村委(A101室)。

联系人及电话:区农业农村委王鑫:手机15823779789,谭永清:手机17830799638,办公室电话53251288

附件:1.农业生产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重庆市梁平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申报表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721日      

附件1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县(市、区)乡(镇、街 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作物,如:水稻、玉米、茶叶等)的(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 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服务。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服务标准指引》(附后),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并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作物_______________环节的生产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服务价格为人民币/亩,服务面积亩,总费用人民币元(大写:)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计人民币(大写:)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元(大写:)(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作物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包括附件《农业生产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年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年月日

附件2

重庆市梁平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时间:

服务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是否同意交纳保证金

是否同意调配服务地点

申报服务环节

服务地点

服务规模(吨)

服务对象名称

服务组织经营情况简介

乡镇(街道)意见

备注

服务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与生产主体已初步对接的意向性合同、烘干设备型号照片、电表初始度数照片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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