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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2024年畜牧渔业项目申报的公示

日期:2024-04-09

现将我区2024年畜牧渔业项目申报有关事宜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449日—2024415日。

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请与区农业农村委联系。

【联系人】区农业农村委畜牧渔业发展中心畜牧站,李富云,13452607400;水产站,张桂众,18223158046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做好2024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422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现就我区2024年畜牧渔业项目申报有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项目申报组织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积极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业主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二、项目补助方式

此次申报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一律实行先建后补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实施主体不得多头、重复申报同一项目。

(二)业主自筹资金比例,农业企业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50%;蜜蜂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10%

(三)《项目实施方案》中的《项目申报意见表》必须经项目建设地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审签同意并盖公章。

(四)为进一步推进股权化改革,按照《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改革专项小组关于调整《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梁平农改组发〔20205)文件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涉农产业发展项目获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实行财政投资股权化改革。贷款贴息、担保贴费、农业保险费用补贴、社会化服务、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不纳入改革。

四、畜牧项目申报事宜

(一)申报主体

从事生猪或蜜蜂保种的养殖场(户)、家庭农(牧)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申报条件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选址符合畜禽规模养殖场建场选址相关环保、国土、畜牧等法律法规要求,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排放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2、智能化养殖设施建设、种猪引进及污染治理以种猪场、种公猪站、规模养殖场为主。

3、蜜蜂产业项目申报单位为华中中蜂保种场。

4、同一项目实施主体当年未享受区市级及以上审批的建设内容部分或全部相同的财政项目补助,且同一项目实施主体同一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有关于污染问题举报、投诉的养殖场,至今未完全解决的不得申报。

5、符合上述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养殖场可优先考虑支持。(1)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等先进养殖技术的畜禽规模养殖场;(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农业标准化示范区;(3)取得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规模养殖场。

(三)资金支持环节

1、生猪:智能化养殖设施建设、良种引进、污染治理;

2、蜜蜂: 中华蜜蜂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完善相关设施设备条件,提升种质资源保护能力等环节。

(四)补助标准

1、生猪: 智能化养殖设施建设每个场补助金额5-25万元;种猪引进父母代母猪500/头,父母代公猪或祖代(及以上代次)母猪1000/头,每个场补助金额5-25万元;污染治理每个场补助金额5-20万元。

2、蜜蜂: 每个项目20万元。

3、农业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50%。蜜蜂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10%

(五)项目个数

生猪项目根据总体金额核定,蜜蜂项目1个。

(六)项目建设期限

20245-202410月。

(七)项目申报材料

1、《2024年项目汇总表》;

2、《2024年项目实施方案》;

3、附件(根据养殖场性质提供):2014730日之前建设的生猪养殖场,据实提供相关备案、环评等审批手续;2014730日之后建设的养殖场,必须提供相关备案、环评等审批手续,并作为项目验收合格的必要证明材料;种猪场、种公猪站或保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佐证材料,以期证明符合立项条件;单个项目补助超过30万元的股权化改革相关材料。

五、渔业项目申报事宜

(一)申报主体

从事或拟从事梁平渔业产业发展,取得相关部门认可证照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及从事梁平渔产业管理与服务的公益性单位。

(二)申报条件

1、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具有良好成长性。

2、具备自筹配套资金的能力。

3、具备顺利完成项目申报、组织实施、收集完善报账资料等相关工作的能力。

4、持有或服务选址区域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确权或流转合同剩余有效期不得低于5年。

(三)资金支持方向及环节

1、稻渔示范基地:在实施高标准农田、宜机化改造项目时,一并完成坑沟建设的标准化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补助500/亩;在除上述条件外区域自行挖沟建设标准化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补助1000/亩。补助环节主要用于坑沟、道路、护坡、给排水、农旅融合等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品牌打造等。要求单个实施主体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

2、示范区创建奖补:支持国家级示范区开展“三新”技术引进推广、养殖条件改善等。

(四)项目建设期限

20245-202410月。

(五)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汇总表》;《项目实施方案》;参与股权化改革的项目,还需提供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持股协议书和承诺书;项目申报主体应具备的资质等相关佐证材料(营业执照、滩涂养殖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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