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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民政(社会管理);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曲水镇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民政惠民便民信息解答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城乡低保的对象有哪些?

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差额救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低保是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

2.目前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是多少?

从2020年9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96元。

3.获得低保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持有重庆市户口的居民申请获得低保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4.如何申请享受低保?

答: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低保申请后,当事人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低保申请后,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经济状况,通过群众评议、集体研究、张榜公示等程序进行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按照材料审查、随机抽查、评审会审议、作出审批决定的程序,作出低保申请家庭是否享受低保的决定。

5.家庭财产状况超过哪些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

(三)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四)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6.家庭消费支出水平超过哪些情形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二)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四)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7.申请低保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确定?

答:一般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①配偶。②未成年子女。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④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特殊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①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②复员退役军人以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③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8.家庭收入包括哪些人的收入?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一个月的收入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12确定。

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9.享受低保有无时间期限?

答: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就业能力和收入状况,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城市低保家庭原则上每月核查一次,农村低保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民政部门根据复核情况,作出调增、调减或停发低保金的决定。

城乡低保家庭A类每年、B类每半年、C类每季度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家庭成员提出续保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

临时救助

10.哪些属于临时救助对象?

答: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执行。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11.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哪几类?

答: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实施临时救助时,要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今年,为提高救助时效,增强救助水平,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参照执行,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最高可达50000元;重特大(灾)伤害救助最高可达18000元;就学困难临时救助每人给予不低于5000元(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

12.临时救助的流程有哪些?

答:(一)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属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属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的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区县(自治县)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特殊情形

委托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原则上一次性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及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备案。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13.临时救助有哪些发放方式?

答: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发放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特困人员救助

14.哪些人可以申请特困救助供养?

答: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从2020年9月1日起,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806元。

15.哪些人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答:(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哪些人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答: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17.法定义务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18.我市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如何认定?

答:我市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执行。

19.申请特困救助供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0.特困救助供养办理流程有哪些?

答: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后,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有哪些?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并由供养服务机构与入住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供养服务协议,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22.特困人员在什么情况下终止救助供养?

答:(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条件;(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慈善医疗众筹救助

23.什么是慈善医疗众筹救助?

答:慈善医疗众筹救助是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发起,国家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公益宝”提供技术服务,专门为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个人求助提供规范的互联网众筹募捐救助。围绕“扶弱济困,救急助难”的宗旨,着力构建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与慈善援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体系,全力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该平台不收入任何费用,所筹集的善款全部用于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善款大于100 元,可随时向医院进行拨付。符合条件的患者还可获得配捐救助。

24.慈善医疗众筹救助如何操作?

答:该平台救助的对象以低保、建档立卡和特困人员为主,同时,聚焦农村深度扶贫对象和城市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对象通过手机,自行发起求助申请,基金会对求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求助信息发布。只需六个步骤,即可完成申请、使用:

第一步:微信关注“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公众号,在“与爱同行”栏目中点击“医疗众筹”。

第二步:点击“我要筹款”,根据提示上传资料。

第三步:发布成功后将求助界面转发至您的微信好友、微信群、朋友圈等,发的身边的亲朋好友帮助转发共同筹款。

第四步:使用善款时,打开您的求助页面,点击“管理求助”。

第五步:“身份核验”。在管理求助中选择“身份核验”,填写真实的住院信息,提交后完成身份核验。

第六步“拨付管理”。在管理求助中选择“我要用钱”,输入拨付金额,确定信息后拨付成功。

25.如何监管慈善医疗众筹救助?

答:慈善医疗众筹救助实现患者求助证明、知情人证言、医疗就诊信息、捐赠记录与善款使用、贫困身份信息比对等多维度互证。慈善医疗众筹信息由救助对象上传资料及证明材料,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审核,资金全部进入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账户,由重庆社会救助基金会与就诊医院统一结算,实现筹用分离。众筹资金信息和资金使用信息实时公示,求助患者医院收费系统及时反馈,有朋友圈证言。

慈善众筹信息已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数据库对接,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对大病众筹患者经济状况自动核实。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

26.目前我市民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内容有哪些?

答: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是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提请税务、房产、保险、银行、证券、车辆、工商、就业、公安、社保等部门或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工作。

27.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是否作为救助的唯一依据吗?

答:不是的。信息核查结果仅代表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记录,不排除申请家庭另有其他未被核查机构掌握的收入、财产信息,信息核查结果也可能会因数据的滞后性、不准确性等出现偏差,不是作为判断是否能获得救助的唯一依据。

28.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中的个人隐私是否会泄露?

答: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作为救助审批部门的重要审批依据,为内部流转文件,工作人员不会向无关第三人透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

民政惠民济困保

29.民政惠民济困保参保对象及参保标?

答:民政惠民济困保是为提高困难群众的风险抵御能力,减少困难群众在遭遇意外或疾病而造成的生活负担,在现有的社会救助方式的基础上,面向重点民政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推出的一款综合商业保险。

参保对象为当年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全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4类城乡困难群众。对于民政内部以及民政与扶贫对象交叉重叠人群,不重复参保。

参保标准为100元/人.年,参保时间为一年。首次参保以参保当月的在册对象为基数,动态参保人数以每月新增的4类对象数为准,由各区县将名单提供给保险公司及时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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