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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30Y/2023-00263 [ 发文字号 ] 梁平人社监罚〔2023〕1号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01 [ 发布日期 ] 2023-08-01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佳合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四川佳合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4W

法定代表人:郑*

单位地址:四川省邻水县**镇**街**号

经调查,你单位承建的“大河悦府二期1#楼、6#楼至8#楼、车库二期”项目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经我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但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梁平人社监令〔2023〕7号)及送达回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85000元(人民币大写:捌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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