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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30Y/2023-0027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16 [ 发布日期 ] 2023-08-16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平人社监罚〔20232

被处罚单位: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1575R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居民身份证号:3204**********1212)

单位地址:江苏省溧阳市**路***号

经调查,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对你单位承建的“重庆市梁平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厨余垃圾处理项目安装工程”进行了日常巡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按规定储存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问题,我局于2023年7月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梁平人社监令〔2023〕12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整改凭证及书面整改报告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但你单位在整改期限内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储存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并将相关整改凭证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梁平人社监令〔2023〕12号)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报告书、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梁平人社监罚告〔2023〕4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梁平人社监听告〔2023〕4号),你单位于2023年7月20日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月24日储存了工资保证金,并将整改报告书交由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你单位于2023年7月24日向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降低处罚金额。

你单位在陈述申辩书中称因单位存在久悬账户导致未按期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核实,你单位存在久悬账户属实,但仅限于影响不能在整改时限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行为仍可通过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完成整改。

目前你单位已依法开设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你单位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故我局对相关项目不予责令停工,对你单位经责令限期整改但仍逾期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经责令限期整改但仍逾期未按规定储存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为处罚款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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