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30Y/2025-001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梁平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惠企政策汇编 | ||
成文日期 | 2025-06-04 | 发布日期 | 2025-06-04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30Y/2025-001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梁平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惠企政策汇编 |
成文日期 | 2025-06-04 |
发布日期 | 2025-06-04 |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并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对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扩展至大中型企业)。
(二)补贴标准
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按照5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对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注意事项
1.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且与高校毕业生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
2.向企业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应当在符合补贴条件后的半年时间内申报。
3.申请人补贴资格认定以新参保首月或最近一次新续保首月时间为准。
责任科室:人力资源服务科
咨询电话:023-53336059
2.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一)贷款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年满16周岁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已办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必须位于重庆市辖区且真实有效;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二)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50万元,合伙创业担保贷款基数为33万元/人、上限6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600万元。
(三)贷款年限:个人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单次不超过2年。对按期还款、信誉良好的申请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四)贷款贴息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季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科室:创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23-53252089
3.一次性创业补助
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通过重庆智慧人社网办大厅(https://rlsbj.cq.gov.cn/)或者“重庆人社”APP在线办理,也可以向注册地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申报,并提供《重庆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表》、出示个体经营者或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带动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一方不再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
责任科室:创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23-53252089
4.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补助: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由市级财政根据其场地规模、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基地(园区)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用于补助孵化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
(二)绩效奖补:对每个基地(园区)连续3年开展成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30万元、良好20万元、合格10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具体评估细则另行规定。
(三)示范创建激励: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创建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按50万元/户的标准,给予示范创建奖励。
责任科室:创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23-53252089
5.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新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为企业(特殊行业除外)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的全额。补贴时间一般为6个月至3年。
责任科室:职业培训指导科
咨询电话:023-53336158
6.就业见习政策
(一)就业见习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二)就业见习补贴:对招用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的标准补助见习基地,补贴期限与见习期一致,最长不超过12个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见习基地,对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0元执行。
被认定为见习基地的渝东北、渝东南企业,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至1800元。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至 2000元。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科室: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53253483
7.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政策
(一)申报对象
指经市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认定的能够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市场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返乡农民工、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创业载体。
(二)申报要求
1.基本的服务功能。具备场地保障、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基本功能;
2.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园区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合法运营园区1年以上;
3.稳定的经营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50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40户;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需要,并对服务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用于服务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并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分区;
4.健全的管理制度。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5.特定的服务对象。由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50%;
6.专业的服务团队。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至少有4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
(三)补贴标准
1.一次性补助:市级一次性补助60万元/户。用于补助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
2.绩效奖补:对每个园区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30万元、良好20万元、合格10万元的标准,给予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责任科室:劳务开发科
咨询电话:023-53250350
8.市级特色劳务品牌政策
(一)申报对象
有着鲜明地域特色、过硬技能特征和良好社会口碑的劳务标识,其从业者一般具有较好的业务素质、诚信的服务意识、较高的服务质量,申报主体可是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者企业、培训机构。
(二)申报要求
1.属于当地特色产业或重点行业,拥有独立品牌名称或商标等区别性标识,品牌主体归属清晰,劳务特色鲜明,市场认可度良好。
2.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主流媒体有过新闻报道或做过广告宣传。
3.建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能依托自有培训资源或委托其他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开展特色职业技能培训。
5.建设单位通过“订单培训、定向输出”或直接吸纳等形式,建立稳定劳务输出渠道。劳务输出的组织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较高,并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就业台账。
6.建设单位能开展对劳务从业人员输出后的服务和管理,协助做好劳务从业人员技能提升、职业安全教育、劳动维权等跟踪服务工作,确保劳务输出质量。
(三)奖补标准
经认定的重庆市特色劳务品牌,由所在区县给予建设单位奖补(50万元)。
责任科室:劳务开发科
咨询电话:023-53250350
9.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 1 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为1 万元/人/年,补贴时间为 1 年,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
责任科室:职业培训指导科
咨询电话:023-53336158
10.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一)补贴对象
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且仍在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二)补贴标准
1.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且仍在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
2.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责任科室:城乡就业统筹科
咨询电话:023-53251599
1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返还对象
我市参保企业2024年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24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裁员率计算方式:2024年度参保单位停保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4年度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月平均人数×100%),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企业除外。
(二)返还比例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20%返还,返还金额不含补缴往年的历史欠费与对应属期在2024年的退费金额。执行期间,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返还方式
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实施。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确定拟返还对象名单及金额,通过媒体、公众号等方式推送提醒,加强政策宣传。返还对象通过“渝快办”账号登录“重庆公共就业服务网”,核实确认划型类型、返还金额、对公账户等基本信息。线下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四)注意事项
1.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稳岗返还政策范围,但不适用“免申即享”。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稳岗返还政策自2025年5月9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科室:失业保险科
咨询电话:023-53336118
12.企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新招用重庆籍农民工(农民工以2025年3月人力社保部门掌握的农村户籍人员为准),并按规定在市内为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农民工须2025年1月1日至招用前,在市内无用人单位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不含补缴2025年1月1日前的社保)。
(二)补贴标准
给予企业500元/人一次性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申报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31日。
(三)补贴程序
企业新招用重庆籍农民工,按规定在市内为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企业应与实际用工单位就补贴权益分配达成一致,按劳务派遣企业申报补贴程序执行。
责任科室:劳务开发科
咨询电话:023-53250350
13.企业吸纳大龄农民工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新招用登记失业三个月(含)以上重庆籍大龄农民工(年满50周岁),并按规定在市内为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给予企业1000元/人一次性补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申报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31日。
(三)补贴程序
企业新招用重庆籍大龄农民工(农民工以2025年3月人力社保部门掌握的农村户籍人员为准),按规定在市内为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企业应与实际用工单位就补贴权益分配达成一致,按劳务派遣企业申报补贴程序执行。
责任科室:劳务开发科
咨询电话:023-5325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