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30Y/2020-00478 | 发文字号 | 梁平人社发〔2019〕128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的通知(梁平人社发〔2019〕128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索引号 | 11500228008652230Y/2020-00478 |
发文字号 | 梁平人社发〔2019〕128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的通知(梁平人社发〔2019〕128号) |
成文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其部分遗属生活困难的问题,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38号)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由去世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遗属的实际情况,按照“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给予定期或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二、补助对象和条件
(一)依靠去世者生前供养的配偶、父母、子女、弟妹以及抚养去世者长大的抚养人,在工作人员去世的当月符合所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去世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1.配偶: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
2.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父年满60周岁及以上、母年满50周岁及以上。去世者的配偶系独生子女且尚未再婚的,其配偶的父母可参照执行。
3.子女:指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未满16周岁的;或已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子女虽已满16周岁,但已从普通中学毕业,且直接参加全国大中专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录取(军队院校取得军籍的学生、国防生,以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除外)尚在学习期间的。
4.弟妹:指依靠去世者生前供养的弟妹(包括同父母的弟妹和有抚养关系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16周岁的;或已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弟妹虽已满16周岁,但已从普通中学毕业,且直接参加全国大中专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录取(军队院校取得军籍的学生、国防生,以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生除外)尚在学习期间的。
5.抚养去世者长大的抚养人: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
6.去世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弟妹以及抚养去世者长大的抚养人,经县级及以上工作(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基本(大部分)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及以上的,可不受年龄等条件的限制,向去世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二)遗属在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后,如遇重大疾病、重大灾害等特殊困难的,可向去世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一)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按照重庆市最低月工资最高档标准的50%执行,并随重庆市最低月工资最高档标准的调整同步同幅调整。重庆市最低月工资最高档标准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遗属按重庆市最低月工资最高档标准的100%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2.1937年7月7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遗属按重庆市最低月工资最高档标准的90%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3.因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见义勇为因公牺牲(去世)的人员以及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在按规定标准执行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发规定标准的8%。
4.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和去世者系独生子女的遗属,其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在按规定标准执行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发规定标准的5%。
5.同时具备1、2、3、4项规定中两项及以上条件的遗属,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按其中标准最高的一项执行。
2018年重庆市最低月工资最高档标准为:1500元,因此从2018年1月1日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调整为每人每月750元。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遗属补助每人每月调整为15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调整为1350元。
3.因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见义勇为因公牺牲(去世)的人员以及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在750元标准的基础上多补助60元。
4.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和逝世者系独生子女的遗属,在执行750元的基础上多补助37.5元。
5.同时具备1、2、3、4项规定中两项及以上条件的遗属,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按其中标准最高的一项执行。
2019年重庆市最低月工资最高档标准为:1800元,因此从2019年1月1日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遗属补助每人每月调整为1800元。
2. 1937年7月7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调整为1620元。
3.因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见义勇为因公牺牲(去世)的人员以及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在900元标准的基础上多补助72元。
4.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和逝世者系独生子女的遗属,在执行900元标准的基础上多补助45元。
5.同时具备1、2、3、4项规定中两项及以上条件的遗属,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按其中标准最高的一项执行。
(二)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由去世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遗属的实际情况,酌情一次性发放。
四、相关政策
(一)本通知所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遗属是否列为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应当以工作人员去世时的相关情况按有关政策确定,即在工作人员去世的当月,其遗属不符合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今后达到补助条件时,也不能列入享受对象。
(三)遗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只能向其中一个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或临时生活困难补助,不得重复申请。
(四)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果本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其月经济收入水平低于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的,由去世者生前所在单位补足到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即核定月生活困难补助金额=定期生活补助月标准-遗属本人月经济收入)。
(五)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出现该情形的次月起,停发其本人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1.再婚的。
2.年满16周岁未在普通中学学习或未直接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的。
3.就业或参军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抚养、赡养的。
5.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受到行政处罚、刑罚而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
6.遗属已有经济收入且月经济收入水平等于或高于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的。
经济收入的计算项目主要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最低生活保障金)、政策性生产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等合法经济收入。
7.死亡的。
8.其他按政策规定应停止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
(六)工作人员在调动工作途中去世的,由调出单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在外单位借(聘)用、兼职工作期间去世的,原则上应按双方单位签订的借(聘)用、兼职协议办理,如借(聘)用、兼职协议对此未作出约定,由原单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人员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市内或市外挂职、交流、下派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或者组织安排培训学习期间去世的,由原单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去世者生前所在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去世者生前所在单位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或代管机构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工作人员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且未被开除期间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畏罪自杀死亡的除外),由去世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下落不明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当月,其遗属符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由工作人员生前所在单位从判决次月起发放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如被宣告死亡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没有死亡的,应从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宣告死亡判决的次月起,停发并退还下落不明期间发放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九)经有关部门认定,工作人员系因犯罪行为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十)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规定,如果遗属从企业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月标准或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标准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的,由去世者生前所在单位补足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等于或高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的,不再补助。
(十一)已按《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相关规定享受人民警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不再列入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五、审核管理
(一)符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和条件的遗属,应当自工作人员去世当月起12个月之内,向去世者生前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市梁平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见附件1)。遗属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时,需填写《重庆市梁平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见附件2)。遗属本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遗属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从工作人员去世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因遗属本人原因超过时限申请的,从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之前的不予补发。
(三)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程序为:死者生前单位负责收集资料(含确定死者是否火化、确定遗属与死者的关系是否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和条件、确定遗属当前月收入情况以及其它需要调查的材料并出具调查报告),预审合格后,报主管部门复核,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真实有效无误后,在调查报告上加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报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复核、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复。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的生存状况、月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一次,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将增发、减发、停发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报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原则上每年按不少于全区总遗属人数30%的比例对各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向有关机关移交线索。
六、经费来源
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由去世者生前所在单位列入职工福利科目支付,但不占用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遗属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从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
七、工作纪律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本系统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生存状况、月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并根据遗属的月经济收入情况,依据本通知精神重新确定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额,汇总填写《按渝人社发〔2018〕238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额花名册》(附件4),纸质件和电子档于2019年7月31日前报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在送审时应附遗属个人月经济收入调查报告)。此后,各主管部门每年将核查后增发、减发、停发的遗属人员情况及时报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审核。
(二)各主管部门应制定本系统内遗属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办法,于2019年7月31日前报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实施。
(三)各主管部门应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在按本通知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平稳实施。对在执行中出现稳定问题的部门或乡镇(街道),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其它事项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重庆市梁平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doc
2.重庆市梁平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doc
4.按渝人社发〔2018〕238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额花名册.doc
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