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7339787354/2016-000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仁贤街道办事处 | 有效性 | |
标题 | 仁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 ||
成文日期 | 2016-10-12 | 发布日期 | 2016-10-12 |
索引号 | 115002287339787354/2016-000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仁贤街道办事处 |
有效性 | |
标题 | 仁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
成文日期 | 2016-10-12 |
发布日期 | 2016-10-12 |
(一)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二)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和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三)受理调解纠纷,应当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有明确的申请人,有具体的调解要求,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属于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
(五)当事人申请调解,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告知解决的途径。
二、纠纷调查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首先进行调查。
(二)调查应当全面细致,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诉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事实。
(三)调查应当有两名以上调解人员进行,并对调查情况作出详细书面记录。
(四)调查应采取正确的方法和正当的途径,并做到客观公正。
三、纠纷调处制度
(一)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二)调解纠纷应当确定调解主持人,拟定调解方案,依照调解程序进行。
(三)调解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按照调解的三个原则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记录协议内容。
(四)调解纠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压制、打击、报复、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接受吃请受礼。
(五)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调结。
四、纠纷调处档案制度
(一)是非分明,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在调结后填写《民调纠纷口头调解登记表》,其余纠纷均应一案建立一个档案卷宗。
(二)纠纷调解卷宗内应包含《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
(三)纠纷调处档案应当专人保管,专处存放。